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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5】

2014年05月16日13:32    來源:北京教育考試院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北京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准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証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1日至20日,具體時間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組織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員會、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細則〉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號)文件執行。

  考生的體檢須在市體檢中心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准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未能在規定時間參加體檢的考生,可於6月9日下午到北京市體檢中心補檢。

  北京市體檢中心為本市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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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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