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九、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堅決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要做到信息採集准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准、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各區(縣)高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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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許錦妹(實習生)、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