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課程提供與証書的授予模式有:境外課程、境外証書﹔雙方課程、境外証書﹔雙方課程、雙方証書﹔雙方課程、國內証書
●國內合作辦學主要指獨立學院,由高校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進行本科教育,近年面臨轉型,正逐漸脫離公辦校“母體”轉為民辦高校
12月9日,本版就河南農大身陷“騙招門”一事進行了報道。河南農大聲稱,學生被騙主要由於合作機構違反協議、違規招生。由此,合作辦學亂象再次引發人們關注。
合作辦學本是立足於資源整合、共享,讓學生更好地享受多元、豐富的教育培養,但在現實中,合作辦學名目之繁多,亂象之頻發,常常讓人感嘆真假難辨。
中外合作辦學
一些高校自行舉辦的外國大學預科班,並不屬於合作辦學
說起合作辦學,一般人首先想到的是中外合作辦學。據了解,從改革開放后,我國首次與美國、英國等國家開展高等教育合作項目至今,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已經發展30年。目前,從地域分布看,我國舉辦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已涵蓋26個省區市。從合作對象國和地區分布看,外方合作者主要來自經濟發達、科技和教育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和中國香港等,合作專業以管理學、經濟學、計算機信息和機電工程類為主。
截至目前,由教育部審批和復核通過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930個﹔由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1049個,全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共計1979個。從辦學層次來看,除義務教育和軍事、警察、政治、宗教外,涉及其他各個辦學層次﹔從辦學規模來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各級各類中外合作辦學在校生總數約55萬人,其中高等教育階段在校生約45萬人,佔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生規模的1.4%。高等教育階段中外合作辦學畢業生超過150萬人。
就辦學模式來說,主要有校校合作,由外方提供辦學的課程設置、專業課和語言課教材以及証書,由外方派遣或招聘部分或全部專業和語言課教師﹔中方提供辦學人員、辦學場所、日常管理、基礎課師資和証書﹔政府間合作,如上海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歐洲聯盟共同出資創辦﹔學校與社會力量(包括公司、企業、個人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主要是我國高校與境外公司、企業以及社會團體和組織之間的合作。
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有機構和項目兩種形式。其中,機構又有法人設置和非法人設置兩種形式。按照相關規定,中國教育機構應與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外國教育機構共同制定教育教學計劃,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証書或外國學歷學位証書。中外合作辦學實行“審批制”和“証書制”,審批機關對依法批准設立或舉辦的機構和項目分別頒發機構“辦學許可証”或項目“辦學批准書”。
中外合作辦學課程提供與証書的授予模式也非常復雜,第一種是境外課程、境外証書,是指由境外機構提供全部專業課程,授予境外機構的學歷與學位証書。第二類是雙方課程、境外証書,是指合作雙方共同提供專業課程,但由境外機構授予學歷和學位証書。第三類是雙方課程、雙方証書,是指合作雙方共同提供專業課程,並由雙方共同授予學歷與學位証書。第四類是雙方課程、國內証書,是指合作雙方共同提供專業課程,但由國內機構授予學歷和學位証書。
專家提醒,一些高校打著“合作辦學”的幌子自行舉辦了所謂的外國大學預科班,有的純屬外語培訓,外國大學並不參與在中國境內的教學活動,雙方通過簽訂所謂相互承認學分協議,允諾參加課程班學習的學生有機會轉到外國大學繼續學習,並在完成學業后在境外獲得外國大學的學位証書,這類辦學活動根本不屬於中外合作辦學。
家長、學生可登陸教育部網站,查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是否經過合法審批。
國內合作辦學
由公辦校招生,委托民辦校教學,再由公辦校頒發學歷的方式屬違規
而國內的所謂“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就我國高等教育階段來說,除了高等職業院校如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可以“探索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校企合作外,普通本科院校其實並沒有大規模的“合作辦學”的概念,隻有“獨立學院”的概念。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獨立學院,通常也稱為獨立二級學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請者)與社會力量(合作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機構)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
我國獨立學院產生於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為擴大高等教育資源,國家鼓勵公辦本科院校結合社會資金,舉辦獨立的學院。此后,獨立學院快速發展,到2003年,全國25個省市舉辦獨立學院就達300多所,有本科在校生40多萬人。應當承認,獨立學院的快速發展對提高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獨立學院為我國特定教育階段的特殊產物,在之后運行的過程中也在招生、育人、授予學歷等各個環節中出現過各種不盡如人意的現象,尤其是其到底是“母體”的公辦性質還是民辦性質也有些含混不清。
據悉,目前大部分獨立學院在教育部的要求下面臨轉型,轉為脫離公辦高校“母體”的純粹的民辦高校。據介紹,已經有不少的獨立學院轉型完成,但還有一些學校尚未轉型。
此外,在我國普通本科階段沒有其他類型的“合作辦學”模式。有專家介紹,一些公辦院校與民辦學校合作育人,即公辦學校招生,委托民辦學校教學,之后再由公辦學校頒發學歷,學費兩所學校共享的方式,從本質上是不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的。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11日 1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