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想休年假不太容易
“從12月中旬開始,申請休年假的單子都堆成堆了。”在某單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小李告訴記者,每到年底,都有不少同事扎堆請年假,他們部門的所有人幾乎都忙於協調如何幫同事們錯開休假。
小李稱,由於公司的年假每到年底便會清零,所以才出現年尾扎堆休假的情況,“去年,單位就給申請年休假但最終協調沒休的同事補發了3倍工資,但未申請休年假的同事就沒有這個待遇了。”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單位雖然有年休假制度,但是不少員工都自願放棄了休假的權利。工作太忙、其他同事都沒休年假、沒想到要出去……這些都成了大家放棄休年假的理由。
“工作忙,還是不請了吧。”小王在傳媒公司工作,雖然單位有年假制度,但因為工作太忙,她已經連續三年放棄了。“都是為了工作,我覺得沒休年假,單位應該給些補償,或者是調休,這樣才公平些。”小王說了自己的願望。
解析: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
年假是單位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帶薪假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早已於2008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証職工享受年休假。
記者查閱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強調:單位應當保証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第三條也詳細地做出具體解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還指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的職工在單位工作時間較長,年休假的天數達到15天,但一次性休完太長了,那麼可以分開休嗎?“可以。”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劉安財指出,年休假一年可以分幾次休,沒有時間限制,但一般是以自然天數來計算日期的。
補償:不休年假沒有補償
那麼,對於即將告別的2014年,沒休的年假過期作廢嗎?補貼究竟該怎麼算?這些問題,近段時間成為許多上班族間的熱門話題。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証職工享受年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需給予補償。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資和補發200%的工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顯然,給予三倍工資補償有個前置條件,即‘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如果條件允許,單位必須給員工安排年休假。”勞動部門強調。反之,如果員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即便工作很忙,也不是員工可以要求三倍工資補償的理由。簡單理解,若員工不願意休年假,則隻能作為自動放棄,員工不能要求將年休假換成三倍工資補償。
如果今年的年休假還沒休,但近期想跳槽,跳槽之后今年的年休假是不是就泡湯了?
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劉安財指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例如,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年,今年的法定年休假為5天,該職工於11月30日離職。那麼,該職工在此單位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就是:從今年起至11月30日的天數÷365天×5,得出的數字舍去后面的小數點,即為應該休的年休假天數。 (除署名外均由記者 柳雲鬆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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