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時期
“公務員”也有消費券
到了隋唐,於東漢末年開始的“菜田”、“祿田”制度被進一步引入“公務員”工資收入體系中。隋朝,在祿米之外,又根據官員地位和品級的不同,提供相應份額的田地作為官員俸祿的補充,稱之為“職田”。此外,又提供本錢(公廨錢)和相應田地(公廨田),以其收入作為辦公經費,實則大半被當作了個人補貼。
唐代“公務員”的收入相對穩定,除了基本工資(祿米)、職田之外,還有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俸料錢”:月俸錢、食料、雜用等。月俸錢,就是每月官員俸祿的現金部分﹔食料用於工作餐和個人生活,有點類似現代餐費補助﹔雜用則用於自備工作所需物品。
唐宋“公務員”不僅收入穩定,收入也高,特別是宋代“公務員”,還有更多的補貼,名目多多。雖然也曾因邊境開戰、財政緊張而減薪﹔但正常情況下宋代“公務員”的福利還是令人羨慕的。
宋代“公務員”的俸祿主要有正俸、加俸、職田三類,其中后兩類屬於補貼性工資。北宋初年,“公務員”的工資並不高,工資水平隻有唐代俸祿標准的一半。到趙恆(宋真宗)當皇帝時,國家財政有了好轉,“富有多積”,於是在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開始考慮給“公務員”加工資。
加俸,主要有職錢、衣糧、餐錢、茶酒廚料、薪蒿炭鹽以及各種添支。其中職錢是最主要的補貼性收入,也是正式工資之外的一項固定性補貼,主要加給大學士等職名奉差遣外任的官員,依級別享受加俸。
職田補貼始於咸平元年,之前並沒有,其補貼對象是外任差遣官員。依咸平二年的規定,當時一個小縣縣令可以有7頃職田,中縣縣令8頃,大縣縣令10頃﹔最高的是兩京、大藩鎮官員,可以分到40頃職田。
宋代“公務員”除了加俸、職田外,賞賜也是少不了的,另還有“公使錢”、可以支配的有價証券等。公使錢相當於現代的接待費,實際也都被官員之間用來下館子、買禮品消費了。証券有驛券(免費乘用交通工具)、館券(免費住宿)、倉券等,這些券和現代各種消費券基本無異。
約在唐德宗貞元年間(785—805年),白居易為校書郎時,他在詩歌中寫道:“幸逢太平代,天子好文儒……小才難大用,典校在秘書……俸錢萬六千,月給亦有餘……遂使少年心,日日常晏如。”不久,白居易便升左拾遺,工資跟著增加了一倍。
史載唐寶歷元年 (公元825年),54歲的白居易任蘇州刺史,不知是因為蘇州是江南頭等富庶地方,還是白居易資歷比較老了,反正那時候他的工資已經比較豐厚了,工資已是他剛做官時的十倍。
明清兩代
明代 “公務員”工資中國歷代最低
到了明清,政府奉行“薄俸”制度。比較起來,明代“公務員”的工資是中國歷代最低的。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制定的工資標准,相當於今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正一品大員,俸祿僅900石﹔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提高了標准,正一品為1000石。至於普通“公務員”,其俸祿就更低了,相當於副科級的從八品為65石,后加至70石。
但明代低工資並不等於沒有補貼,如在洪武十四年的工資改革中,便在歲米之外,增加了不同數額的現金(俸鈔)。廢除了中國古代“公務員”傳統補貼制度中的“職田”,在部分地方官員中實行“養廉地”補貼,其享受對象是鎮守邊疆的官員。正德年間規定:“鎮守給水旱田各十頃,副總兵各半之……原無者各給水田一頃,永為養廉定例。”
明代“公務員”是一個特權階層,享有諸多特權,如賦優免(免稅),這其實也是一種變相的工資補貼。
清代“公務員”待遇,比明代也好不到哪去,靠死工資連飯都吃不飽。清政府吸取了明朝薄俸易發貪腐的教訓,增加了“公務員”的工資性補貼。順治年間一度實行柴薪銀、心紅紙張銀、蔬菜燭炭銀、案衣什物銀等,后因財政緊張方取消。
為了生活,地方政府便採取半合法的手法,增加“公務員”個人補貼,實物征稅時增大消耗比率,向納稅人多征,多出的部分叫“耗羨”,截留在地方使用,實際多被官員作為補貼吞沒。
胤禛(清世宗,雍正皇帝)當皇帝后,改革全國財稅制度,耗羨歸公﹔但考慮地方沒有耗羨后,官員生活可能困難,首創“養廉銀”制度,發給一筆補貼,遠遠高出正俸,導致官員靠補貼生活。
出於公平原則,除給部分京官發放養廉銀外,在京員中則實行“恩俸”制和“雙俸”制。所謂“雙俸”,就是再領取一份與正俸一樣多的補貼,也就是現代的“雙工資”。
(王一 綜合自 《新華每日電訊》、《北京晚報》、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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