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生纸介质档案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提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档案。
(一)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考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两部分。考生报考档案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保存至次年3月31日),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由考生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负责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领取本人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后交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档案袋;
2、《考生报名登记表》;
3、《体格检查表》;
4、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档案);
6、《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7、《体育考试成绩登记表》(针对体育类考生);
8、《外语口语测试成绩登记表》(针对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
9、《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技能考核表》(针对参加高职招生单独考试的考生)。
以上材料除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档案)以外,均属考生报考档案的范畴,由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并管理。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教育考试机构或承担考试工作的考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规定等执行。
八、其他
(一)统考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内蒙古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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