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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用于招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必须公示

2014年12月16日12:58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赵英梓)“用于招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必须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审核并签字。学校最后审核把关。”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高校在招录时,为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对高中生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该生高中教师不能参与。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的五个程序包括: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材料使用。同时,对如何确保综合素质材料真实可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在评价内容上,将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作为考察的重点,特别是强调通过参与相关活动情况及其成果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使评价内容可考察、可比较、可分析。在评价程序上,突出写实记录、公示审核等,要求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具体活动,并以事实材料为佐证,做到有据可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审核并签字。学校最后审核把关。在组织管理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四项监督制度,即材料公示制度,抽查制度,申诉与复议制度,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综合素质材料真实可靠。

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如何具体实施,《意见》还指出,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总结推广各地改革试点经验,不断提高实施水平。其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报教育部备案。要统一高中生综合素质档案基本格式,建立电子化管理平台,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为招生录取工作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最后,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

(责编:赵英梓、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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