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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學校實施“雙培計劃”培養高水平人才

2015年11月30日14:27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手機看新聞

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北京地區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做好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中“雙培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實施工作,結合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特點與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 “計劃”緊密契合國家和北京建設需求,積極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推進高校之間交流合作和優質資源共享,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培養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急需的高水平人才。“計劃”由北京市統籌規劃,市屬高校與在京中央高校(以下簡稱“央屬高校”)具體共建實施。

第二條 交流學生主要通過市屬高校招生計劃定向投放方式產生。目前主要採用“3+1”和“1+2+1”培養模式,即前3學年在央屬高校,第4學年在市屬高校,或第1學年和第4學年在市屬高校,第2、3學年在央屬高校培養。

第三條 “計劃”選取的專業(方向)應為國家與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方向),專業培養應口徑適度。市教委根據各高校學科特點與社會需求,對“計劃”中的專業(方向)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專業(方向)建設由央屬高校牽頭組織,對口市屬高校參與建設。“計劃”共建高校雙方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所應具有的知識、能力與素質,聯合相關行業企業,共同制定專業(方向)的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標准,構建與之相匹配的專業培養計劃,包括專業核心課程體系,實踐能力培養體系和素質提升體系,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過硬、能力突出的高素質人才。

第五條 “計劃”共建高校要從人才培養工作實際出發,共同組建虛擬教研室,形成由共建高校雙方專業負責人、專業教師、中青年教師、企業導師組成的專業教學團隊,共同負責並實施培養計劃,包括課程教學、實踐教學、學生指導、質量評價等工作,共享雙方優質教學資源,確保人才培養工作順利開展。市教委鼓勵和支持“計劃”共建高校加大對虛擬教研室、教學團隊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學團隊專業建設、教學和科研水平。

第六條 “計劃”中央屬高校相關部門(教務處)按照與市屬高校共同認可的培養計劃,明確兩校課程、學分、學時對應關系,指導學生確定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標准,組織教學、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每學期向對口市屬高校相關部門提供學生按規定所學習課程的紙質蓋章成績單、電子版成績單及對應的學分。對口市屬高校以學期(學年)為單位,對學生進行學分認定和畢業生資格審核,為成績合格學生頒發畢業証書與學位証書。央屬高校為成績合格學生頒發寫實性修業証明。

第七條 市屬高校根據“計劃”專業(方向)、名額以及學習年限,招收本科生,並按對口央屬高校新生入學時限派遣到央屬高校。央屬高校負責交流學生的學習、生活、管理等工作。

市屬高校為學籍管理主體單位,對口央屬高校為交流學生建立臨時學籍,為教育、教學、教務、臨時學籍管理實施單位。交流學生每學期按照央屬高校要求報到注冊,央屬高校及時將交流學生注冊信息送達市屬高校,作為市屬高校學籍管理依據。如果發生交流學生未按照央屬高校要求按時報到注冊等情況,共建高校應及時溝通解決。

第八條 央屬高校應為“計劃”學生建立學期學業預警機制。交流學生按央屬高校學業預警機制執行,央屬高校應按學期向市屬高校通報學生的學業預警情況,如交流學生規定時間內因故不能繼續在央屬高校學習(例如,未達到央屬高校學期學習成績要求,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在央屬高校學習,或需要休學半年以上),共建高校應進行協商,交流學生回到市屬高校繼續學習,相應學期成績要求及學籍管理按市屬高校執行。

第九條 參加“計劃”的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不得轉入央屬高校其他專業學習。交流學生可以按照央屬高校規定選修其所在專業以外的課程、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所發生費用自理。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應征入伍時,由市屬高校按相關要求辦理征兵手續,退役后繼續在原央屬高校原專業學習。若交流學生入伍退役后不適合在原央屬高校原專業學習,交流學生回到市屬高校,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條 交流學生參加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由學生所在市屬高校按規定組織開展推免工作,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被推薦。央屬高校可優先考慮錄取參加“計劃”的市屬高校學生。

第十一條 交流學生的國家獎學金名額由市屬高校劃定,評定由央屬高校完成。雙方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交流學生提供其他專項獎學金。央屬高校學生工作部門定期為市屬高校學生工作部門提供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的表現和鑒定評語。

第十二條 交流學生的黨、團組織關系應在進入央屬高校時轉入央屬高校,按照央屬高校規定進行管理,由組織關系所在校做好交流學生黨員發展工作。交流學生按照央屬高校要求參加黨團活動、社團活動、英語“四六級”考試、學科競賽、創新創業活動、第二課堂活動等。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獲得一切成果及獎勵為雙方高校共同培養成果。

第十三條 交流學生違紀處理主體單位為市屬高校。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期間須遵守央屬高校校規校紀。如發生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央屬高校應及時通報市屬高校並提出處理意見,雙方協商后,做好相關后續處理工作。對於學生退出計劃的情況,不再增補新的學生。

第十四條 交流學生按市屬高校規定向錄取高校交納學費、住宿費,不需要向央屬高校繳納,其他費用按雙方高校協議規定執行。市屬高校負責為家庭困難的交流學生辦理國家助學金和助學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由央屬高校為其辦理臨時醫療証,所發生醫療費用按市屬高校的規定執行並由市屬高校負責報銷。央屬高校組織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費用自理。如遇意外傷害,雙方學校都應積極進行救助。所發生費用按各自學校的有關規定,由責任人(單位)、本人承擔。需市屬高校承擔的費用,按市屬高校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共建高校要建立校級層面協調領導小組,要由一名校領導牽頭,教務處、學生工作和招生等相關部門、以及相關院系領導組成。從學校層面協調“計劃”的專業建設、教師團隊建設、教學運行、學生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事宜。

第十七條 共建高校雙方教學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交流學生教學運行、學生成績、學籍管理等工作的溝通協調﹔共建高校雙方學生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生思政工作與管理,定期溝通協調交流學生管理情況﹔共建高校雙方相關院系要指定專人負責協調專業、教學團隊、課程教學工作,指定輔導員和班主任,負責交流學生思想、學習、身心狀況的溝通與管理。

第十八條 共建高校雙方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在交流學生進入央屬高校學習之前,在“平等互利、職責明晰”原則基礎上簽訂協議書,約定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合作雙方宜可根據需要,與學生本人簽定三方協議。

(責編:王悅(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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