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实施意见》对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强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决议,行使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从两方面提出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校长负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在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校长职权的基础上,结合高校改革发展形势,从10方面对校长负责的内容进行归纳和界定。二是对高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的设置和会议制度等作出规定。明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对其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参会人员等提出要求。
问:《实施意见》对高校党委会设置提出了规范要求,这是如何考虑的?
答:目前,全国高校党委会的设置还不够统一,有的设立了常委会,多数没有设立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全委会、常委会人数差别较大;有的全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还不够广泛。为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党委作用,《实施意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能定位及人员代表性等因素,提出了全委会、常委会的成员人数以及组成人员的构成和体现代表性等要求。同时,对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这些要求的落实,将对高校党委建设的规范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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