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平潭岛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加分照顾政策2014年继续实行一年。
第五十五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委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于6月20日前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十六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照顾政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 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
第五十七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五十八条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常规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九条 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具有照顾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3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第五十四条所列4、5的异地借考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逾期不受理。考生名单及照顾项目必须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将取消照顾资格。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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