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海淀区小学毕业生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权益,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2〕10号),结合海淀区实际,经海淀区区教委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海淀区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北京市和海淀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初中入学办法,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着力完善初中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维护海淀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和就近入学;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
三、入学办法
2012年海淀区小学毕业生,可分别通过以下八种途径升入初中:
(一)推荐分配入学。海淀区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除外),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中学推荐小学毕业生。被推荐学生按规定可以选择填报海淀区1-5所公办学校意向,由区招生考试中心进行统一分配。
(二)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招收特长生。
(三)寄宿制公办学校(班)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收寄宿生。
(四)直升本校。九年一贯制办学的育英学校、育鸿学校和立新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
(五)学校按照相关协议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入学。
(六)企、事业举办的子弟学校,其主办单位的职工子女可按单位与学校商定的条件进入学校学习。
(七)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政策招生。
(八)统一分配入学。未通过以上七种方式入学的学生,其中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含按北京市户口对待的人员子女),以各小学所在招生区域为界进行统一分配;无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也以各小学所在招生区域为界进行统一分配,若本区域初中学位不足时,则参加邻近区域的分配。
四、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地)入学办法
申请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在就读小学登记,按照所到区县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申请回海淀区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地升入初中的海淀区小学毕业生,在就读小学登记,以学生全家户口簿、父母一方的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证明为据,按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肃招生纪律,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严格控制无序的跨区跨片流动。
(三)特长生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
初中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和中小学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要加强依法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我区初中入学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