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被車撞傷,起訴肇事方要求賠償誤工費。誤工費到底該不該賠?最近,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對吳某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
今年59歲的吳某住雲溪區雲溪鎮,身份是公務員。他在擔任國家公職期間同時被選任為某居委會組長,每月領取組長工資、誤工津貼等合計1133元。2014年4月29日,駱某駕駛一輛小車行駛至雲溪區煉化路荷花村管家組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同向行走在馬路右邊的吳某相撞,致其受傷。經鑒定,吳某因交通事故外傷致右眼失明,評定為8級傷殘﹔腦外傷致精神障礙——記憶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評定為9級傷殘。法院判決駱某小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吳某12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吳某201893.66元,合計321893.66元﹔判決駱某賠償吳某13677.68元。可吳某認為,他在擔任國家公職期間同時被選任為某居委會組長,每月領取組長工資、誤工津貼等。車禍發生后,他住院、出院后全休共計240天,因此肇事方還應補償他這段時間的誤工費。
此案代理審判員蘇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本案中,吳某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經有關機關的批准在機關外兼職領取報酬的行為,違反了公務員法。且其遇車禍后,工資照常發放,實際工資並未受損,故對其主張誤工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國家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在外兼職領取報酬。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吳某誤工損失的訴求完全正確。(通訊員 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