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並不鮮見,既有為人喜聞樂見的,如近年來啟動的法律人才雙向交流計劃,以“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選派法官、檢察官到法學院兼職任教,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依法被聘為人民陪審員、特約檢察員等;也有讓人深惡痛絕的,如公務員經商辦企業,到下屬企業、行業協會兼職收取評審費、咨詢費,總引發權力自肥的質疑。那麼,公務員兼職“賺外快”合法嗎?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能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關於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30多部文件法規重申了公務員兼職的“兩不”原則: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在機關外兼職須經批准,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那麼,某公務員在節假日應邀赴企事業單位、學校授課,是否屬於營利性活動?若屬於可以兼職的范疇,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何種資料?審批期限多長?不被許可的,有何補救程序?能否“先上車后買票”補辦審批手續?不領取兼職報酬的,可以接受兼職機關宴請、禮品或代為報銷差旅費嗎?
由於法律法規對上述亟須回答的問題沒有明確答案,客觀上使公務員兼職處於無法可依的局面,進而催生了種種兼職亂象。且不論這種要求公務員“隻問耕耘不問收獲”的規定是否合理,“一刀切”地絕對禁止“外快”,既不符合復合型公務員發展的時代潮流,也侵害了公務員個體的基本權利。
公務員“賺外快”須盡快從絕對禁止走向規制:劃定絕對禁止兼職的范圍,防止公務員利用公權謀取私利,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公務員兼職審查程序,對兼職是否存在利益沖突進行審查;建立兼職監督程序,公務員授權兼職、批准兼職的,應公示兼職職位和收入,接受上級機關和社會監督;加大對非法兼職的懲治力度,推動公務員兼職管理真正走上法治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