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規范公務員“外快”更多是從鏟除腐敗、政企分開、簡政放權、公平公正等視角出發,這種規范很有現實意義。特別是那些手握審批權的公務員,如果不禁止從事與職業相關的有償性兼職,就難以破除群眾的合理性懷疑,也難消除隱形代理現象。因為,這類公務員“賺外快”往往與本職工作聯系緊密,容易成為權力尋租的工具、滋生腐敗的溫床。而且,由內部工作人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評審、論証、鑒定等行為也有失公正。
然而,嚴格規范公務員法定收入之外的收入,並不等於絕對禁止公務員“賺外快”,而是要求公務員“賺外快”必須有法可依。在依法治國的現實語境下,除了要依法打擊和叫停公務員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外快”,還要對那些不顧及法律精神,搞“一刀切”的做法堅決反對,防止出現矯枉過正的違法現象。
筆者認為,公務員憑著自身努力鑽研獲得的知識產權等利益應該屬於合法合理的“外快”,例如撰寫文字作品獲取的稿酬或獎勵、因技術創新獲得的專利費、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翻譯服務等活動的酬勞等,這些“外快”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就是合法合理的“外快”。而且,創新所創造的價值歷來被社會各界推崇,掌握社會資源並為人民服務的公務員更應該被鼓勵創新,隻不過前提必須是經得起檢驗的真創新而不是掩飾非法收入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