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政府官員法》強調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家屬都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
據媒體報道,歐盟委員會2014年2月首次發布對歐盟28個成員國的腐敗調查報告,其中對德國反腐工作評價較高,認為其在防止和控制腐敗兩方面都付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做官先做人
有專家指出,做官先做人,品行是在德國做官的“硬杠杠”。一是德國把廉政法制建設納入整個國家的立法體系。在德國,反腐敗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德國刑法典》,1997年8月13日德國聯邦議會還通過了作為修正案法的《反腐敗法》,提高了賄賂案的量刑幅度,對公職賄賂罪制訂了從重處理的情況等。二是建立嚴格的公務員錄用和管理制度。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和《公務員法》,公務員在服務期間,每年都要與所在單位簽訂一份“廉政合約”,承諾廉潔奉公。這不僅是德國公務員與政府之間的一份合同,更是公務員對民眾的一份承諾。
除此之外,德國政府還實行公務員輪崗制度。政府官員每5年必須輪崗交流,對容易滋生腐敗的建設、規劃、醫藥等部門則將輪崗間隔縮短為3年,以有效地降低貪污腐敗的可能性。建立權力分解和制約制度,如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財政較大的支出、警察執行公務時,必須兩個人以上同行,不能單獨行動,並禁止暗箱操作。另外,德國公務員行為守則明確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從事第二職業,如工作需要從事第二職業的,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必須責令辭去公職。
禁止收受酬勞
德國《聯邦政府官員法》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福利待遇等作出了極為細致的規定,要求公務員不得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強調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家屬都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這種規定從總統、總理到普通公務員,無一例外。根據2007年德國慕尼黑關於“禁止收受酬勞和禮品的准則”,價值超過15歐元的饋贈均被納入禁止之列。即使是一瓶紅酒、一包牛奶巧克力、一盒普通化妝品,甚至一支圓珠筆等,如果其價值超過15歐元,當事人也要拒收。公務員在被邀參加重大節日活動時,須經上級批准,而且隻能收取印有主辦單位名稱作為廣告的小禮品,否則會受到嚴厲查處。
除建立嚴格限制接受禮物和利益的制度外,德國各級政府部門都設有內部監督機構和反腐敗工作聯系人(廉政專員),如發現腐敗現象,聯系人有權力向上級報告,如有腐敗現象嚴重的案件,可向各級檢察院舉報。另外,審計署是德國政府的專門監督機關,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不服從任何上級指令,隻對議會負責。其審計機關平均每5年對政府各部門及公共事業單位審計一次。
塑造廉政文化
專家介紹,德國倡導公平、正直、誠實、秩序的社會文化,這不但有利於引導人們自覺遠離腐敗、抵制腐敗,而且給德國的反腐倡廉創造了良好的基礎。
德國教育理論認為,德育的目標不是教給學生現成的東西,而是塑造品格。品格是支配人的行為和態度的內在精神統一體,它是在后天的環境和教育中形成的。德國各州的學校法中關於德育的規定,將遵守行為規范,做到公正、誠實;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具有群體精神;承認並且運用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條例;踐行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等列為重點。這樣,德國人從小就養成了嚴肅認真、遵守紀律、善於服從和不感情用事的傳統美德。另一方面,公務員廉潔奉公,與對其培訓教育,特別是嚴格的選拔錄用、廉政考核和管理有直接關系。而且,德國公務員有穩定的社會中等水平的收入和社會保險,隻要不犯錯誤,可以終身奉職,而且政界精英分子會受到社會的尊重。公務員一旦出現違法違紀行為,不但經濟損失嚴重,而且名譽終生受損,自己及家人都會在社會上永遠抬不起頭。
輿論監督是防止腐敗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國的輿論監督力量非常大,被稱為“第四種權力”。德國全國擁有100多家電台、25家電視台、27家通訊社、380多種報紙和9000多種期刊。根據法律規定,德國實行新聞自由,報刊、電台、電視台可以報道政府、政黨內部運作情況,隻要內容屬實,且不泄露國家機密,即屬合法。此外,消息來源還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能對消息來源進行調查。為了佔有讀者,各類媒體一般都雇有耳目,專門收集政府要員和公務員的政治丑聞和緋聞。政府官員和公務員的腐敗丑聞和緋聞一旦曝光,就要引咎辭職。另外,法律還規定,各級檢察院發現有腐敗方面的報道,有義務進行調查。近幾年,德國政客被新聞媒體曝光而被迫下台的例子屢見不鮮。(徐伯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