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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打官司“不敗秘籍”

2015年12月23日10:17  來源:中國教育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學校打官司“不敗秘籍”

張亞麗 繪

離家最近的小學不能上,南京女生將教育局推上被告席﹔孩子在學校下樓時不慎摔傷,武漢家長向學校索賠25萬元﹔作弊記過拿不到學位,華東理工大學學生起訴母校……近段時間以來,學生、家長將學校、教育局告上法庭的案件頻頻見諸報端。有專家表示,發生在教育領域的法律糾紛,近年正呈上升趨勢。對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者來說,究竟應該如何看待這種現象?又要如何適應新的變化?

為了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預防和應對,中國教育報記者選取了新近發生的幾類有關校園法律糾紛的真實案例,並邀請一線法律工作者支招。

支招嘉賓:

解立軍 山東省高密市教科院法律研究員、兼職律師

胥芳 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東城區學區法律顧問

翟呈群 北京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

案例1

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

因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提前放學,重慶學生吳某趁機去另一所學校玩耍,結果卻碰到牆體垮塌,被砸傷,光治療費就花了44萬元,卻仍沒能逃過落下殘疾的厄運。吳某將兩所學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續醫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0余萬元。

一審法院根據吳某及其監護人與兩所學校的過錯程度,判決三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比例為2︰2︰6,綜合考慮傷情、當地生活水平,以及兩所學校的承擔能力,判決兩校共應賠償106萬元。

吳某所在的學校不服判決上訴。但法院指出,寄宿制學校對學生負有監護義務,提前放假導致學生可能脫離監護,卻又沒有告知父母、確保學生安全到家,與吳某去另一學校玩耍受傷有一定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承擔責任,駁回上訴。

目前,這類學生在校意外受傷的案例發生頻率最高。學生上體育課受傷家長告學校、學生上廁所意外摔傷家長告學校、學生打鬧受傷家長告學校,就連學生在上下學路上發生車禍家長也要告學校……層出不窮的意外傷害事故,讓學校頭疼不已。

支招——

社會上有種觀點認為:“在學校受傷就是學校的事。”也有些家長把“上下班路上受傷屬於工傷”的概念搬過來,認為上下學路上受傷就是“學傷”。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學校是否有過失。

案例中提到的發生事故的學校,過失是非常清楚的。每個單位都對自己的設施設備、在建工程負有安全管理的責任,如果不能証明在意外中沒有過錯,最新的《侵權責任法》就推定管理單位需要擔責。對於學校而言,如果有些設施出現了安全隱患,比如牆體開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設置隔離措施,防止學生接近,同時用最快的速度修復,否則難逃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作為未成年人就讀的學校,對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期間,都負有監管職責。如果因為提前放學等原因,導致學生某段時間脫離了監管而發生意外,就有可能像吳某就讀的寄宿制學校一樣,在法律糾紛中敗訴。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在上下學路上,校車上必須安排隨車老師,並保証學生下車后安全過馬路,對10周歲以下的學生還要與家長進行交接。

為了防止學生逃學導致的意外事故,老師們一旦發現學生缺課,必須及時上報並開始尋找,對中小學生也要及時通知家長。寄宿制學校要建立並嚴格執行查寢制度,防止未成年的學生脫離監護。

在組織學生進行文體活動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嚴格的健康安全教育,並把學生安排在老師的視野范圍內。如果學生進行與年齡和能力不符的危險活動,老師必須採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否則學校就要承擔責任。舉例來講,學生如果在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單、雙杠或跳馬等活動,就存在一定風險,必須及時阻止。

即使是在課間,也要防止學生在危險區域如樓梯等處進行打鬧、跑跳等高風險活動,一經發現應立即制止。

當然,學校也不必擔心“無妄之災”。課堂上和公共場所,當然要對學生嚴格管理,但在課間及廁所等隱私場所發生意外,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則不必擔責﹔若是學生之間嬉鬧導致的受傷,則由事故的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解立軍 胥芳)

案例2

受教育權糾紛

新疆某高校在校生李某,代替同學參加考試,開考10分鐘后就被發現,並當場承認了替考行為。

8天后,學校教務員向李某宣讀了紀律處分審批單,審批單由該校下屬學院加蓋公章並由副院長簽字,處理結果為:“取消李某申請學士學位資格。”

第二天,該校學籍科簽署意見:開除學籍。

一個月后,校教務處同意開除決定,並在審批單上加蓋了校長私章。同時,校長辦公會決定開除李某,但會議未對此事有所記載。

李某不服,要求學校撤銷處分,訴諸法律。

法院審理認為,在作出開除處理決定前,學生應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且學校應合法向李某送達處理決定。然而該高校並沒有這樣做,屬於未遵循法定程序。因此,處分決定屬於違法行為,判令撤銷。

支招——

因受教育權受損訴諸法律的情況,集中於學生對學校給予的停課、勸退、開除等處分、處罰措施提起的教育行政訴訟。

根據《義務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或以勸退名義變相開除學生。使用“停課”手段也應慎之又慎。除非學生的行為已經影響到其他人的正常學習活動,一般不建議採用停課這樣的手段,以免引發受教育權等糾紛。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可以開除學籍的情況有明確的規定,違憲、刑事犯罪、作弊和抄襲行為情節嚴重、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后果嚴重,以及多次處分屢教不改的,可以開除。但在開除時,要做到“程序正當、証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但學校對於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充分重視處分程序的合法性。處分前,應當聽取學生陳述申辯,處分要通過書面形式傳達且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校還要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師生代表和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處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解立軍)

案例3

學生突發疾病

一天下午6︰00,海南省海口市的趙女士,突然接到在寄宿學校讀6年級的女兒連續打來的兩個電話,說是肚子疼、哮喘病復發。趙女士急匆匆趕到學校,隻見女兒坐在宿舍樓一樓的學校醫務室門口,呼吸困難,連話也說不出來了。

趙女士和其他人將小韓抱到醫務室的床上后,立馬打了120,沒想到救護車一直沒找到學校的位置。大概在當天18︰45左右,距離趙女士接到小韓電話約40分鐘后,學校安排了一輛車把人送往附近醫院。不幸的是,5天后,小韓還是因醫治無效死亡。

痛失愛女的韓女將學校推上了被告席。

學校辯稱,小韓發病時,生活老師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整個送醫過程全程都有師生陪護。從發病到安排車輛送到醫院救治,前后總共用時30分鐘,其中包括等急救車的十幾分鐘,可見學校並未有絲毫耽擱。校方認為,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校醫室不具備也無須具備對危重型哮喘等嚴重性疾病治療的資質和職責。

法院審理后稱,學校雖然採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沒有充分証據証明其全面有效地予以落實,尤其是未及時通知作為監護人的原告或撥打120急救電話,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10%的賠償責任。

在與校長、老師的交流中,除了人身意外傷害,學生在校突發急病之后應當如何處置,以及與之類似的學生意外受傷、自傷等情況發生后,應當如何處置,是繼防范學生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之后,最受關注的話題。

支招——

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置程序,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規定: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則應向有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近年來,隨著此類事件的增多,江蘇、貴州、江西等省份也先后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條例。今年11月剛剛頒布實施的《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對於事故的處理還提出了要保護現場,保全証據,出現重傷、死亡情況,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的詳細要求,亦可供參考。

最重要救護工作同樣有據可依。《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就要求,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即便人數不足600的學校,也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保健老師。這些機構和人員的配置,也是認証學校有能力給予及時救護的重要証據。

在救護學生時,不但要“救”,更要“到位”。及時撥打急救電話,並持續正確的急救措施直至救護車趕到或達到醫院,是最起碼的要求。

除了一般較為常見的學校設備設施管理、教學和課外活動組織,還有三種在管理時必須注意的情況,稍有不慎也將成為法律上的過錯方。

首先是學校提供的飲食、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尤其在《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后,這一要求更為嚴格,發生在湖北省咸豐縣民族中學的集體中毒事件,就導致了包括分管副校長在內的6名工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學校若明知教師或人員有不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卻未採取措施,以及應當知道學生患有特定疾病或特異體質而未予必要注意,也可能會落入“理虧”境地。(解立軍 胥芳)

案例4

教職工勞動爭議

武某某自2004年8月開始擔任廣東省東莞市光明中學高中語文老師,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2013年7月,光明中學以武某某教育教學成績、教師評價靠后,不服從學校安排坐班及參加學校教師會議、不請假外出,影響惡劣為由將其辭退。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學校並未向武某某支付當月的工資。隨后,武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校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月工資等共計10043.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光明中學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合理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但光明中學安排武某某坐班卻不給予授課任務,調崗行為具有明顯的侮辱性及懲罰性﹔沒有課時津貼,必然會導致武某某的工資有明顯降低。綜合這些因素看,學校的調崗調職、降薪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解雇武某某的理由也不具合法性,屬於違法解雇。

這一案例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列入了2014年的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件,主要原因是此類案件數量較多,此案也較有代表性。

支招——

隨著合同制的推廣,民辦學校和絕大多數公立學校,都與教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教職工與學校之間的勞動爭議,多數也被納入了勞動爭議的范疇,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在解決糾紛時,也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兩種途徑進行。

案例中的學校與教師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若有教師任職資格及崗位調整的約定,應當遵從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學校的規章制度也應是必不可少的附件。學校應當合法制訂相關制度。對教師來說,學校的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政策確定的非合同性義務,如學歷達標、具備資質等,教師也應當履行。

學校對違紀教師進行處理或解聘時,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和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都有所規定。建議學校若單方面解聘教職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除非重大責任事故和特殊情況,一般不應在學期中期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在解聘教師時,為了令其心服口服,建議舉行一個聽証會,給予擬解聘教師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教師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了對相關法律規定要有所了解外,還要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等証據,如有病、事假,也應保留提交假條或學校的准假証據。(翟呈群 胥芳)

專家觀點

既不能打擊報復也不應一味讓步

■湛中樂

當糾紛發生后,學校要客觀冷靜理性地看待,既不能因為成為被告而打擊報復,也不應無原則地用錢去“擺平”。對於學生、家長頻頻將學校、教育機構推上被告席的現象,管理者的心態十分重要,首先要按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程來辦事,有責任要承擔,沒有責任也不應無原則讓步。

發生在教育領域的法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呈現上升趨勢,看似是不好的現象,矛盾、糾紛多了,但更應該看到,它至少是廣大師生依法維權意識提升的重大表現。從客觀上講,糾紛是一直存在的。過去依靠政策、人治,可以說是告狀無門,但現在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可以申訴的途徑。這種糾紛增多的背后,不但是制度建設的進步,也是師生主體意識覺醒的表現。

另一方面,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對學校也是好事。現在發生在學校的人身傷害事件中,出現了類似“醫鬧”的“校鬧”行為,不但影響教育教學,甚至還影響到了社會秩序。對這種所謂的“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我們要糾偏,就是要從法律上去解決,讓法律成為解決糾紛的主渠道。

對於成為“被告”這件事,學校和教育管理機構應當視為一次借機反省與檢討制度的機會,而不必與起訴者針鋒相對。畢竟,這不是完全對立的兩方,要有溝通。在遵循法律的同時,各方也可以引入必要的調解機構和第三方鑒定機構等進行獨立的調查,防止暗箱操作。同時,也要考慮到人情,給受害方予撫慰,讓矛盾得到比較和諧的解決。

當前,“依法治教”正處於起步階段,近年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陸續出台。在法律范圍內將一些程序更具體細化,使其更有可操作性,讓老百姓一目了然。同時,由專業人士與教育機構協作,如“六五普法”期間出現的法制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志願者普法等,也提供了新的途徑,有利於共同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這些都是在近年隨著糾紛增多的同時,顯現出的向好趨勢。

對於未來,學校和教育管理機構不能因噎廢食。我們要有很強烈的安全意識,但課堂外我們還是有很多需要學習的地方。要讓學校和教師減少顧慮,除了繼續完善各項法規政策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強化保險等救濟機制。

比如,可以建立類似於交強險的中小學生意外傷害險制度,在現有財政補貼優惠的同時,強制要求學校、學生投保,數額不一定大。同時鼓勵學校和學生家長,根據自身情況投保一些商業性的學生意外險,防止因為籌款困難而耽誤醫治的事件重演。(作者系中國教育學會全國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鏈接

學校管理常見涉法問題問答

除了前述四大類案例中提到的常見法律糾紛,在日常的教學管理中,盡管未必真去“告官”,學生和家長也越來越多地就健康權、財產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益對校長和老師的管理提出疑問。在日常的教學秩序管理中,“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界線在哪?胥芳和解立軍兩位律師對學校管理中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專業解答。

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體罰?

體罰分為直接體罰與變相體罰。親自動手和教唆別人直接毆打學生,顯然屬於體罰。沒有接觸而令學生身心感到痛苦的行為,則屬於變相體罰,如罰跪、餓飯、不許睡覺、較長時間的罰站、重復性的勞動或運動。

批評學生時教師哪些話不能說?

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的話不能說。不光是在批評學生時,日常相處時,也要注意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稱呼帶有歧視意味的外號。

教師能否沒收學生的財物?

若屬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應當交予有關部門。若非違禁品,則教師隻能使用暫時的保管措施,應當在合適的時間返還學生或家長,不得造成物品的遺失或損壞。

學校是否可以安裝使用攝像頭?

學校安裝攝像頭這一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但這並不意味著學校可以隨意使用攝像頭。應受到如下限制:安裝監控設備應當按規定報批備案﹔學校應通過合理方式告知教師和學生在教室內安裝攝像頭的情況,包括全部攝像頭安裝的具體位置、查看監控的權限、監控資料的用途等﹔監控的范圍必須合理,不得在學校的更衣室、衛生間、浴室、學生宿舍內部等處設置﹔對於通過攝像得到的信息,學校應承擔合理使用的義務,隻能用於教育教學管理,不能用於其他目的﹔所安裝的攝像頭應面對整個教室,不得隻針對特定的某一個人。

學校是否可以檢查學生私人物品?

學校不得以“行使教育管理權”為由侵犯學生隱私權。出於安全考慮,可以對學生宿舍進行統一檢查,但不得隨意翻動學生個人專用的衣櫃、箱子,除非經過學生同意。學校和教師不得單獨檢查特定人員的衣櫃、箱子。任何情況下教職工都不得搜查學生的書包等隨身物品,不得搜身。

學校是否可以不允許學生染發?

根據《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因此,學校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制定管理制度,但必須合理合法。

學校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停課?

《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如因惡劣天氣、傳染病流行事件等原因確有需要,經批准可以停課,但學校不得隨意停課。對違紀學生採取停課手段,雖然實踐中確實存在,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從來沒有把它作為一種處分措施予以規定。因此,停課不能濫用,除非是為了維護大多數學生的受教育權。更不能用它代替學校應該履行的教育職責。

教師是否可以“找家長”“告訴家長”?

學校有權利及義務與學生家長及時溝通,以准確掌握學生的情況,因材施教。但不得以“找家長”的形式,轉嫁教師應盡的教育職責。

教師能否當眾批評學生?

對於未成年學生,要遵守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基本原則,確保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當眾點名批評,除非是為了制止學生正在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本報見習記者 凌馨 整理)

(責編:王悅(實習生)、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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