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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

2015年11月28日14:25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11月28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全面部署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自2016年起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完善機制、城鄉一體﹔加大投入、突出重點﹔創新管理、推進改革﹔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整合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城市義務教育獎補政策,建立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通知》明確,從2016年春季學期開始,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始,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

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國發〔2015〕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16年起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義務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以來,義務教育逐步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全面實現,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基本建立,九年義務教育全面普及,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學生流動性加大,現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已不能很好適應新形勢要求。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有關政策不統一、經費可攜帶性不強、資源配置不夠均衡、綜合改革有待深化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在整合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城市義務教育獎補政策的基礎上,建立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是教育領域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的重大舉措。這有利於推動省級政府統籌教育改革,優化教育布局,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在更高層次的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動實現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挂鉤,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有利於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二、總體要求

  (一)堅持完善機制,城鄉一體。適應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新形勢,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新要求,統籌設計城鄉一體化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增強政策的統一性、協調性和前瞻性。

  (二)堅持加大投入,突出重點。繼續加大義務教育投入,優化整合資金,盤活存量,用好增量,重點向農村義務教育傾斜,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統籌解決城市義務教育相關問題,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堅持創新管理,推進改革。大力推進教育管理信息化,創新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與學生流動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實現相關教育經費可攜帶,增強學生就讀學校的可選擇性。

  (四)堅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區分東中西部、農村和城鎮學校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施步驟,通過兩年時間逐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相關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三、主要內容

  整合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城市義務教育獎補政策,建立統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一)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統稱“兩免一補”)。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准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執行。免費教科書資金,國家規定課程由中央全額承擔(含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地方課程由地方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擔,貧困面由各省(區、市)重新確認並報財政部、教育部核定。

  (二)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中央統一確定全國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基准定額的標准補助公用經費,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和北方取暖地區學校補助水平。落實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西部地區及中部地區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的縣(市、區)為8︰2,中部其他地區為6︰4,東部地區為5︰5。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和北方取暖地區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所需資金,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分擔比例執行。現有公用經費補助標准高於基准定額的,要確保水平不降低,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提高公用經費補助標准。中央適時對基准定額進行調整。

  (三)鞏固完善農村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農村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中西部農村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機制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擔﹔對東部農村地區,中央繼續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獎勵。城市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經費由地方承擔。

  (四)鞏固落實城鄉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政策。中央繼續對中西部地區及東部部分地區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經費給予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財力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縣級人民政府確保縣域內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教育部門在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加大對艱苦邊遠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的傾斜力度。

  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同時,國家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等相關項目,著力解決農村義務教育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四、實施步驟

  (一)從2016年春季學期開始,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中央確定2016年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為:中西部地區普通小學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東部地區普通小學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礎上,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准增加公用經費補助,繼續落實好農村地區不足100人的規模較小學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和北方地區取暖費等政策﹔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標准補助公用經費。同時,取消對城市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央獎補政策。

  (二)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始,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在繼續落實好農村學生“兩免一補”和城市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的同時,向城市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推行部分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對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助。中央財政適時提高國家規定課程免費教科書補助標准。

  (三)以后年度,根據義務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適時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政策措施。

  高校、軍隊、農墾、林場林區等所屬義務教育學校經費保障機制,與所在地區同步完善,所需經費按照現行體制予以保障。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發揮省級統籌作用,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經費分擔辦法,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困難地區的支持。各省(區、市)要將實施方案、省以下資金分擔比例和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貧困面,於2016年3月底前報財政部、教育部。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

  (二)優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結合人口流動的規律、趨勢和城市發展規劃,及時調整完善教育布局,將民辦學校納入本地區教育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義務教育學校。加快探索建立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機制和管理辦法,建設並辦好寄宿制學校,慎重穩妥撤並鄉村學校,努力消除城鎮學校“大班額”,保障當地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加強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管理。深化教師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鄉教師和校長交流機制,健全義務教育治理體系,加強留守兒童教育關愛。

  (三)確保資金落實,強化績效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經費分擔責任足額落實應承擔的資金,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縣域內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保障規模較小學校正常運轉﹔加強義務教育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財務管理,創新管理理念,將績效預算貫穿經費使用管理全過程,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四)推進信息公開,強化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教育、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使用管理、學校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義務教育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確保學生學籍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准確。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宣傳工作,廣泛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採取多種方式,向社會進行深入宣傳,使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確保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凡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務院

                            2015年11月25日

(責編:胡雪蓉、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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