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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2016年高招照顧政策項目和分值

2015年11月25日10:09  來源:寧夏教育考試院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寧夏: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照顧政策項目和分值

  根據《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寧招委〔2015〕3號)文件要求,2016年,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執行下述錄取照顧政策: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2015年1月1日之前,應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自治區級普通高中優秀學生稱號者(以自治區教育廳頒發的証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2、2015年1月1日之前,應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並獲自治區級(含)以上表彰的(以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証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3、2015年1月1日之前,應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辦的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獲得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以全國競賽委員會頒發的証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4、2015年1月1日之前,應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教育部等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獲得一、二等獎,或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的(以全國大賽組委會頒發的証書原件為審核依據);

  5、2015年1月1日之前,應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以全國大賽組委會頒發的証書原件和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審核蓋章的登記審核表為審核依據;報考體育類專業時,不加此項照顧分);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以戶籍為准,凡有民族成分變更軌跡的,以當地宗教局審核結果為准);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以自治區僑辦、台辦出具的証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部隊頒發的退役証明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自主就業証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回族(以戶籍為准,凡有民族成分變更軌跡的,以當地民族宗教局審核結果為准);

  2、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以立功証書原件和立功所在單位審批機關出具的証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3、烈士子女(須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証明原件,軍人烈士子女以省軍區政治部出具的証明原件為審核依據)。

  四、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區、西吉縣、涇源縣、隆德縣、彭陽縣)和紅寺堡區、鹽池縣、同心縣、海原縣(以下簡稱“山區”)戶籍和高中學籍,且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在山區學校完成(含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的山區漢族考生、山區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山區回族考生報考區內普通高校的,向該志願院校投檔時,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總分的基礎上分別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五、行政區劃調整后原隸屬上述山區縣(區)的“喊叫水”、“興仁”、“徐套”和“蒿川”四個鄉(鎮)戶籍的考生,參照“山區”加分政策執行。

  六、凡戶籍已經從山區遷入川區縣(市、區)的自治區內政策性移民子女,從本人及其監護人搬遷到川區當年5月31日計算,六年內(含當年)報名參加高考的,可參照“山區”加分政策執行。六年后,不再享有山區考生高考加分資格。其中,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遷時間的認定,以遷入縣(市、區)扶貧(移民)主管部門根據搬遷移民電子花名冊出具的証明為准。

  七、銀川一中民族班和吳忠中學民族班的山區戶籍考生,參照“山區”加分政策執行。

  八、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含)以上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隻能取照顧分值最高的一項予以照顧加分,不得累計加分。

  九、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榮獲2次三等功以及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或在寧駐軍服役累計滿25年的軍人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寧夏國家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和紅寺堡區工作,以及在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凡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必須公示,接受監督。

  享受照顧政策(不含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寧夏教育考試院審核,並經寧夏教育考試院、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享受少數民族、地區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由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並經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考生所在學校向社會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顧政策。

(責編:林露、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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