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西明確學生人身傷害責任
本報南昌11月24日電 (記者魏本貌)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該條例明確,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撫養人的共同責任。
該條例規定,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藥品等不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標准和要求﹔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11種情形,學校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該條例還明確,在學校組織的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因學生自殺、自傷等自身故意或者身體疾病等情形,學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且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