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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考行測之不得不知的公務員法常識

2015年11月23日19:56    手機看新聞

公務員相關的知識經常會在國考中進行考查,雖然現在考查的力度有所降低,但依然是一大熱點。而且,了解公務員相關的知識,對於初入公務員隊伍的新人也有很大的好處。接下來,京佳教育給大家匯總一下國考中經常考到的一些公務員常識。

1. 公務員包括哪些人員?

《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具體上,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及以下設置。

2. 公務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3. 對公務員如何進行考核?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4. 對公務員的回避是如何規定的?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對公務員的處分包括哪些?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經典真題

1. 下列關於我國公務員制度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 根據《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B. 已被開除的公職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C. 工作年滿三十年的公務員,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D. 對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思想品德與工作能力

【解析】D。本題考查法律常識。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故選D。

2. 小王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被某機關錄用,在試用期間因違反公務員紀律被取消錄用,小王不服,他可以採取的正確的做法是( )。

A. 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D. 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解析】C。本題考查法律常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90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故選C。

了解公務員法的相關知識,對參加國考的各位小伙伴是有很大作用的。最后,預祝各位考生,都能在2016年國考中取得優異的成績。

來源:京佳教育

(責編:郝孟佳、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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