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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完善“考試作弊”條文:槍手與雇主均入刑

2015年06月27日09:06  來源:新文化報  手機看新聞

不久前結束的高考再曝舞弊案,江西等地發現有組織的規模性替考作弊,“作弊入刑”的輿論呼聲也隨之高漲。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二審。在草案一審稿增設專門條款懲處考試作弊行為的基礎上,二審稿對相關條款作出進一步完善。

專家表示,對考試作弊行為堅決予以刑事打擊,體現出維護社會誠信和保護公平競爭的強烈價值指向。

考試作弊或被刑事處罰

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縣替考案、2008年的甘肅天水替考案……近年來,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國家考試屢屢曝出“舞弊門”。僅去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就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有組織、成規模的舞弊事件為何屢禁不止?

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鄭軍男說,“雖然國家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由於刑法沒有相關條款,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顯得‘高舉輕罰’”。

根據草案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組織者、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提供者、試題和答案提供者等,將面臨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者,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二審稿與一審稿一致,明確將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刑事處罰,與過去的行政處罰相比更加嚴厲。”鄭軍男認為,這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即考試作弊被認定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國家將用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來予以懲處。

重點打擊幕后“推手”

草案二審稿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與草案一審稿相比對,草案二審稿將“組織考生作弊”修改為“組織作弊”。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指出,這意味著法律的適用和處罰范圍都將擴大。

據介紹,根據以往案例,組織作弊的行為中不僅有組織考生作弊,還有組織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例如,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公布,今年已查實1512名從河北等地“移民”到內蒙古的高考考生,其中相當一部分由考生家長親自運作。

“如果單純對‘組織考生作弊’進行處罰,那麼此條文適用范圍比較狹窄﹔但調整為‘組織作弊’后,能將更多與組織作弊有關的群體囊括其中。”鄭軍男說。

此外,對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草案二審稿中,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專家呼吁全鏈條打擊作弊

在近年來曝光的考試舞弊案中,幾乎都出現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與作弊團伙相互串通的問題。但從處理結果看,這些“內鬼”大多是黨紀政紀處理,入刑者較少,且量刑偏低。

根據草案二審稿,為他人作弊提供幫助的,將被處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鄭軍男表示,草案對“提供幫助者”的強調,意味著隻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無論其身份為何都將構成犯罪,處理此類犯罪或將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隨著作弊的現代化水平越來越高,組織化、集團化、鏈條化的特征越來越明顯,參與者動輒十幾人、幾十人,並且分工明確、環環相扣。”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表示,那些為實施作弊而租房租車、發送材料、傳輸相關物品的人也不能漏掉。他建議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明確將參與考試作弊人員“全鏈條、全環節”地納入刑事打擊范圍。

(責編:魏艷、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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