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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有啥后果?廣西招生考試院:千萬別觸紅線

2015年06月05日09:01  來源:人民網-廣西頻道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高考作弊有啥后果?廣西招生考試院:千萬別觸紅線

  人民網南寧6月4日電 (張紅璐、楊娜)離2015年普通高考僅有2天。廣西招生考試院4日提醒廣大考生,誠信考試是每個學生應當具備的優良品質,廣西歷來嚴肅處理高考違規行為,將採用視頻監控、身份識別等科技手段預防考試作弊行為,考生應認真學習並遵守考場紀律。如發現違規舞弊行為,可撥打廣西普通高考工作的監督舉報電話(0771-5337406、5335583),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及時予以處理。

  今年高考繼續在國家教育考試標准化考點中進行。標准化考點的視頻監控系統,能有效監督監考員的考務工作,防范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的違規舞弊行為。考點配備的作弊防控系統,可對不法分子通過手機、無線電波等方式傳播試題、答案等信息的行為進行防范和阻斷,打擊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團伙作弊。金屬探測儀和身份識別儀,可對考生所攜物品和身份進行檢測,避免考生攜帶違規物品進入考場,或者違規替考。考試期間,有關部門還將出動無線信號探測車在考點周邊進行巡查,監測、追蹤、定位考場周邊的可疑無線電信號,大力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

  據廣西招生考試院負責人介紹,廣西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決不姑息遷就任何考生或涉考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考生違紀作弊行為一經查實,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將依法依規對考生進行處理並將作弊信息記入其個人“誠信檔案”,相關記錄一經進入“誠信檔案”將成為招生院校錄取新生、用人單位選人用人的重要參考依據。

  如果在高考中作弊違紀,將會有什麼后果?《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共明確了與考生相關的9種違紀行為、18種作弊行為、5種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認定標准及處罰措施。

  屬考試違紀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①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④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⑤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⑨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屬考試作弊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 傳、接物品或者交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相關考生被視為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通過偽造証件、証明、檔案及其它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⑤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屬嚴重考試作弊的行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 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 偽造、變造身份証、准考証及其他証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屬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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