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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答疑精華:行政處罰相關內容

2015年04月22日08:25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答疑精華:行政處罰相關內容

答: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處罰形式: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証、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如通報)。

【注意】《會計法》中涉及的行政處罰形式隻有通報、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証書。責令限期改正為行政命令而非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責編:白波(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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