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証券發行的程序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准備,打好基礎,優秀考生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証券發行的程序
1.決定: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証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2.責任: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証券持有人。
3.承銷:
方式 |
証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包銷。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取自行銷售方式或配股的,應採用代銷方式。(新增) |
承銷團 |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証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
期限 | 証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
禁止 | 証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証券應保証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証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証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証券。 |
失敗 |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NOT包銷),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
備案 |
証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向証監會報送發行承銷方案。(新增) 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報証監會備案。 |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