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熱心考生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
1、法與法律的概念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要點1、法不是超階級的產物,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都能體現為法,法隻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要點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2)法的特征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國家意志性﹔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証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強制性﹔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利導性﹔
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包括:
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三要素: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機構組織,國家,外國人及外國社會組織
法律關系的主體有雙方: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
(1)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法律地位平等,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對等或不對等
(3)權利和義務的保護: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護
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包括4類: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
三、法律事實
按照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准,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
1、含義
2、種類: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
(二)法律行為
1、含義
2、法律行為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2)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
(3)(意思)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區法規,特別行政區法,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國際條約等
(二)法的分類
以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劃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內容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者對人的效力劃分:一般法和特別法
以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劃分:國際法和國內法
以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