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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考行測之因果關系對可能性的推理

2015年03月26日09:20    手機看新聞

在公務員行測考試中,可能性推理是邏輯考察的重點和核心。它佔比大、題量大,同時,可能性推理內容龐雜、種類繁多,也是考生們得分的難點。故中公教育專家在此為廣大考生進行疑難排解,希望能幫到考生。

一、混淆點造成的困擾

因果是事物的一種本質聯系,作為科學論証的手段常常出現在考試當中,可能性推理的題干往往以因果關系的形式呈現。然而,可能性推理作為行測考察的一種類型,本質考察大家對題干分析理解、漏洞排查、加強削弱題干的能力。所以在考試當中,常常有考生把這兩者當做一回事,做題時就給自己帶來了些許困擾。舉個簡單例子來說明:

題干1:張三是一個胖小伙,推測一定是由於他吃的很多造成的。

題干2:張三吃的很多,推測那麼他一定很胖。

作為因果關系,這兩道題干一樣,都是因為吃的很多,所以胖。

但是作為可能性推理的題干分析,我們主要削弱或者加強的是作者的觀點及推理邏輯,對於題干的已知事實不可做反駁。那麼題干1的胖、題干2吃的多,都是我們不能推翻和質疑的了。所以在考試當中,這兩道題目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也造成很多考生的失分。

二、可能性推理與因果關系本質差別

原因和結果是揭示客觀世界中普遍聯系著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繼、彼此制約的一對范疇。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現象的現象,結果是指由於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現象。

可能性推理指的是以個別知識作為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識作為結論的推理。前提是一些關於個別事物或現象的客觀事實,而結論則是關於該事物或現象的主觀判斷。

從含義上,我們可以看出兩者是有區別的。作為考試題干,可能性推理可以以多種形式展現因果聯系:1知果推因型(已知“事實”找“原因”)﹔2知因求果型(已知“事實”推“結果”)﹔3因果共存型(已知事實 A 和 B,推出 A(B)是 B(A)的原因)等等。從本質上來說,這些可能性推理模型都是因果關系,但是考題重點削弱和加強的是論點和論証方式,所以一定要以論據——論點的形式展現才可以避免因果形式的困擾,也避免了削弱和加強的錯誤。

三、破題方法

首先,大家要了解因果關系的本質。因果聯系的主要特性有四點:(1)時序性。時間上的前后相繼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隻能在后,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2)相關性。時間上前后相繼的兩個現象之間不一定存在因果聯系,還必須兩者同時具有必然聯系,滿足“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才可以。“在此之后”不等於“由此之故”﹔(3)客觀性。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4)確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正因為這些特性,因果關系才有了常見的因果倒置(時序性的改變)、否定論証(相關性的改變)、另有他因(確定性的改變)等等削弱方式。

其次,大家要根據可能性推理的題干形式對應運用。

1、知果推因型(已知“事實”找“原因”)

此類因果關系是給出一個事實 B,然后推測是因為 A 到事件 B 的。比如發現一個女孩很胖,因此推測她是由於吃得多而導致的,胖(事實 B)→吃得多(推測)。

削弱方式:排除此因:發現這個女孩吃得並不多。

2、知因求果型(已知“事實”推“結果”)

此類因果關系是通過調查發現一個事實,預測會產生一個結果。比如發現一個女孩吃得多,就推測她一定會胖,吃得多(事實 A)→胖(推測)。

削弱方式:否定論証:吃得多並不會胖

另有他因:發現這個女孩不運動

3、因果共存型(已知事實 A 和 B,推出 A(B)是 B(A)的原因)

本類因果論証方式基本特點是經過調查或者研究,發現幾個事實,然后,主觀認為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相當於強加因果,即:事實 A、事實 B,推測因為事實 A,導致事實 B,即:事實 A→事實 B。

比如:發現某人很胖,又發現此人吃得很多,就主觀認為是吃得多這個事實導致了胖這個事實。即:吃得很多(事實 A)→胖(事實 B)。

削弱方式:另有他因,比如有發現此人從來不運動、家族都是胖子等事實﹔

因果倒置:是因為胖,為了維持生理需求,才吃得多﹔

斷開因果鏈條:兩個事實間沒有必然聯系。

專家建議大家對可能性推理中的因果題干多多練習,做題時一方面要以可能性論據——論點的形式理解題干,另一方面要理解因果削弱的本質才能二者兼顧,不掉入考官設計的陷阱當中。   

來源:中公教育    

(責編:賈雪靜(實習生)、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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