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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超5000人

2015年01月30日09:10  來源:深圳商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我市聘任制公務員超5000人

    目前我市聘任制公務員總數已超過5000人。記者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管理試行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規定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務員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內不得轉任到其他用人機關。此外,市外公務員轉任暫行規定將於3月1日起實施,市外公務員轉任深圳原則上應採取公開選調的方式,轉任處級干部以上的年齡需在45歲以下,轉任科級則在35歲以下。

  聘任制公務員合同管理細化

  據了解,我市自2010年起對新進公務員實施聘任制管理,目前全市聘任制公務員總數已超過5000人。2010年頒布、2013年修訂的《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雖然對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方面做了規定,但某些環節仍不夠細化,用人機關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還需要在制度層面上予以進一步明確。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即將於2月1日實施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細化並規范了聘任合同管理。一是進一步細化合同管理。對《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事項做了進一步明確,如規定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要在規定時間內訂立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聘任合同的,經督促后仍不簽訂的,視為其主動解除聘任關系﹔聘任制公務員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由下一級領導職務晉升到上一級領導職務等導致工作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應變更聘任合同等,進一步增強了合同管理的操作性。二是強調用人機關的合同主體地位。如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務員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內不得轉任到其他用人機關﹔聘任制公務員轉任到其他用人單位的須重新簽訂聘任合同。通過強調用人單位的合同主體地位,賦予聘任合同更多管理內涵,進一步推動公務員管理方式的轉變。三是強化了責任追究及紀律監督。除了規定合同雙方可就合同爭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外,對於違反規定的合同行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糾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人員應按管理權限追究其相關責任。”

  市外公務員轉任採取公開選調

  市外公務員轉任深圳原則上應採取公開選調的方式,轉任處級干部以上的年齡需在45歲以下,轉任科級則在35歲以下。近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了《深圳市市外公務員轉任暫行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各機關單位選調市外公務員的操作性,提高了我市公務員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透明度。

  據了解,面向應屆畢業生和社會人員公開招考是我市補充公務員的主要渠道,近些年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每年都會根據各機關單位職位空缺情況統一組織公開招考,及時滿足單位的用人需求。此外,部分單位因工作需要希望補充少量具有一定機關工作經驗人員的時候,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也可以從市外符合一定條件且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中進行選調,以調整優化單位隊伍結構。

  《暫行規定》加強了選調程序公開力度。各單位選調異地公務員,原則上應採取公開選調方式進行。公開選調採取考試與考查相結合的方式,選調公告、選調結果均要在相關網站上發布,不僅有利於單位在更大范圍內選拔優秀人才,而且可以進一步增強我市公務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暫行規定》對市外轉任公務員的任職經歷、年齡、學歷學位等條件作了統一規定,以保証市外轉任公務員整體具備較好的基本素質。市外公務員轉任本市處級職務的,應當符合在市外機關擔任同級或者以上領導職務﹔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等五項基本資格條件。市外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科級以下職務或者其他職類職務的,應當符合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及學士以上學位等四項基本資格條件。

  市外公務員轉任本市后實行聘任制

  對我市已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並進一步劃分了職組、職系的單位,也可按照其職系管理辦法或職位說明書的規定明確轉任條件,以進一步增強轉任人員與轉任職位的匹配性。市外公務員轉任本市執法員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職務定為七級執法員,薪級定為該職級起點薪級﹔具有大專學歷的,職務定為助理執法員,薪級定為該職級起點薪級﹔轉任為警員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職務定為初級警員,薪級定為該職級起點薪級。

  市外公務員轉任本市后實行聘任制管理,應按規定與用人機關簽訂聘任合同,並按本市規定執行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社會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從調入本市后起薪之日起按本市有關規定繳交。(記者 徐恬 通訊員 龔婷)

(責編:趙新寧(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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