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等部門修訂后的《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規范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增強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與修改前相比,新的《細則》對公務員的入圍“門檻”提高了不少,更為詳盡、細致,涉及報考資格、基本素質、違規違紀、政治品德等四大方面。
根據《細則》規定,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包括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3年的﹔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