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工商部門的登記信息顯示,北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均為北大校長助理黃桂田,董事之一的閆敏為北大總會計師。此外,中山大學下屬的廣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為學校的副校長魏明海。
截至記者發稿,上述職務信息未在工商部門顯示有變動的記錄。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是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教育部上述2006年的規章與后來的《企業國有資產法》有沖突,高校資產公司的高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或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依法均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任命,高校干部同時兼任校辦公司高管是普遍現象,可能不容易區分企業經營行為和學校的公務活動,容易導致公司利益轉移,影響國有資產的收益,以及學校領導的清廉。
產權之憂
據了解,組建高校資產管理公司的目的,一方面是代表學校進行股權管理,確保投資型國有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資產管理公司也是轉化高校的科技成果的重要陣地。
按照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
“這個比例實際上太低了,使得科技人員沒有積極性,導致科研成果轉化率較低。”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
2014年1月中旬,北京市出台的《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規定,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不少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支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教育教學工作。
據了解,目前這項政策覆蓋北京所有市屬高校,北京地區的其他高校,經教育部、財政部、工信部同意,可以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在認同這一上調幅度外,儲朝暉認為,北京的這一規定,雖然提高了獎勵標准,但實際上只是改變了分配比例,仍然沒有解決高校產權不清的問題。
“大學是政府辦的,相當於學校是政府的下屬機構,那麼大學舉辦的產業所獲得收益應該都屬於國有資產,就不能隨便分配收益。過去產權關系一直都是被掩蓋、被回避的問題。”儲朝暉說。
在他看來,高校行政人員和科研人員在企業裡兼職,這種雙重身份也必然導致產權很難劃分開來。
“個人腐敗是個別化的問題,但高校產權不明晰的問題普遍存在,這是體制問題。高校行政權力不規范,校辦企業就是‘扔不掉的奶瓶’。”儲朝暉認為,高校產權明晰,一定要放在現代大學制度這個大的框架下才能解決。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也認為,缺少了明晰權責、約束權力的過程,高校貪腐才屢禁不止。
本報記者郝成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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