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国权
李伟民
张徐宁
不堪重负新华社发 韩鹤松作
门诊问题:
高校涨学费合法吗?
怎样解决高校教育经费紧张问题?
门诊专家: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荣国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李伟民
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徐宁
专家观点: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育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
◇涨学费并不是解决高校教育经费困境的万能钥匙
◇根据国内外经验,接受社会捐赠可以成为高等学校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重要方式
◇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据人民网消息,近日,江苏、贵州、浙江、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多地陆续发布了普通高校学费上调信息,部分高校平均涨幅达50%。另据《光明日报》报道,湖南非“211”一本院校部分专业学费上涨700元到2000元不等,天津普通高校平均每位本科生每学年学费上涨1264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费上调幅度1300元到2500元不等,江苏高校医学类学费涨幅近50%。据悉,涨价理由多为:物价水平提高,高校教育经费紧张;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115所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并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目前这一期限届满已达两年,一些高校认为上调学费合理合法。
那么,高校教育经费来自何处?国家有无关于高校可以随意调整学费的规定?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荣国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书》主编李伟民,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
高校教育经费从何而来
某大学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提高教学水平,许多高校高薪招揽优秀教师;有的学校为扩大学校影响,升级学校硬件设施,如为学生改善居住环境,给每个宿舍配备空调;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高校教育经费普遍紧张。
李伟民告诉记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教育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高等教育法第60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教育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而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第62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对教育经费支出单独列项,并使教育财政拨款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不过,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财政拨款普遍不足,学费已经成为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张徐宁说,虽然法律规定,主要经费应当来源于财政拨款,但实际上,对于某些大学而言,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却是校办企业、社会捐赠和学费。为什么财政拨款不足?张徐宁表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与对待教育的观念有关。教育是一项事业,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但现在很多人把教育视为一项产业,目的是挣钱。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当地经济当成首要任务,把高校办学当成一个敛财的产业而不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渠道。二是消费水平提高。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独生子女对教育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承受不起,上涨学费也是无可奈何之举。三是缺乏制度支持。根据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是,至今未见下文,而且传闻中教育部从2007年开始制定的《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核定办法》也不见踪影。据悉是因为各方对很多问题,比如是否应当把学校的行政开支计算在内,如何公开透明等达不成一致意见。既然没有具体制度规定,在教育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对于高校涨价,有关部门也许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了。
高校上调学费合法吗
虽然国家发改委2007年要求五年内高校不得涨价,但并没有明确五年期限届满就可以涨价,张徐宁认为,高校上涨教育经费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能自行其是,想涨就涨。
李伟民认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高校学费不能随意调整,调整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第4条规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支出费用。第5条、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政府。其程序是,由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担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5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有些地方高校未经批准擅自涨学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荣国权告诉记者,应否涨价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成本压力过大应该允许涨价,涨价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是经济规律使然。但涨价不能随意进行,需要经过科学论证与法律许可。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牵涉到全国公民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高等学校学费的增加绝不是高等学校自己说了算,一定要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与许可,而且应当启动公开的听证程序,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据媒体报道,宁夏举行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学费调整幅度为1300元到2500元不等。江苏随后召开公办高校学费调整听证会,除两个专业学费不变外,6个专业的本专科学费拟上涨,平均涨幅在23%左右,医学类涨幅近50%。虽然涨幅高了些,但其听证的做法是可取的,毕竟适当收取一定学费也可以增加高等学校的收入,用于改善教学与生活条件。我国的高等教育不同于商业企业盈利,公立大学也不同于普通社会教育基金支持的私立大学,公有制高等教育不能不经过听证程序就随意涨价。
经费难题如何解决
实际上,涨学费并不是解决高校教育经费困境的万能钥匙。荣国权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经费紧张的矛盾确实日益显现,但是学费不应该被视为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学费不应该成为高校经费的支柱。根据国际国内经验,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可以成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筹措学校教育经费的重要方式。高等教育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张徐宁认为,高校不能一缺钱就向学生家长伸手。其实财政部、教育部2009年联合发布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中央财政设立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用于对接收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而2009年,全国110多所中央级普通高校共接收社会捐赠收入15.6亿元,同时财政部根据各高校捐赠收入情况,财政配比10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为高校募捐配比资金达20亿元。这一举措部分缓解了教育经费的问题。因此,当前解决高校经费紧张的主要工作不是收取学生的学费,而是由政府将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落到实处,引导高校严格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每一笔教育经费进行规范使用,适时监督、跟踪管理。同时,完善高校社会捐赠体制,引导高校重视校友工作及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并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建立项目预算支出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支出预算情况负完全责任。赵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