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清华大学根据合同中“就职9年未评职称的老师必须离职”规定,决定不再续聘外文系讲师方艳华后,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地毕业生、共计50多封4万余字的请愿书,希望将这位“因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导致科研成果不足”的老师留在教学岗位。目前,方艳华已与校方达成一致,转岗为职员。
清华大学按照教师聘任合同条款办事,没有错;学生请求校方留下老师继续任教也没有错。
说校方没错,是因为校方和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书中有“就职9年未评职称的老师必须离职”的条款。而且,校方将这一条款写进与教师签订的合同里作为条款也是有政策依据的。1994年,清华出台规定,讲师、副教授在规定时间内学术成果不足以提高职称,应自行走人,即“非升即走”,后来调整为非升即转,为此专门成立人才流动中心。因此,可以认为,校方不再续聘教师的做法不是专门针对哪一个教师的,而是针对所有不符合续聘政策的教师的。
说学生没有错,是因为学生认为教师教得好,既然教师的天职就是教学,那么学校就应该让教得好的教师继续留任。
既然校方和学生方都没错,那么到底是谁错了呢?事实上,这不是一个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一个谁没有遵守合同的问题。从消息看,显然是教师没有遵守合同。
所谓合同,就是契约就是协议。合同的签订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合同签订双方平等协商一致产物,一旦签字画押就会生效为法律文书,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这点,想必在合同上签字画押的教师当初是同意的,既然同意了,就应该在9年的教学过程中努力边教学边考虑论文选题,抽出时间来完成职称评审所需要的论文,即向校方提供科研成果,以便满足合同条款的要求。遗憾的是,消息中的教师显然没能遵守合同条款。
然而,方艳华老师遇到的问题并非是否遵守合同这么简单,否则,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走人。
我认为,面对这位老师遇到的问题,我们最该反思的是合同条款“就职9年未评职称的老师必须离职”。也就是说,这样的条款到底科学不科学,到底有没有科学根据。譬如说,学术成果确实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搞出吗?我们的大学究竟是根据政绩需求制定政策,还是根据学术规律制定政策?
尤其是,当一项学术政策影响到不止一个教师的切身利益的时候,当更多的教师去留受到一项学术政策左右的时候,方艳华老师的问题也就有了普遍意义。值得制定政策的大学反思:是按规定赶走好老师,还是修改规定,分类看待人才,留住好老师?
有的人可以在二十来岁就能出科研成果,有的人则在三十多岁出科研成果,有的则在四五十岁出科研成果,有的人可能会在五十岁之后才有科研成果,总之,在学术界,人的天赋不同,学科不同,积累不同,思维不同,兴趣爱好不同,工作性质不同,搞出学术成果的年龄段也会不同。从这个角度说,制定学术政策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如何尊重学术规律和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的问题。而按照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不加分类,不具体结合教学需要,要求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出科研成果,这显然是有问题的。所以,我的意见是,大学需要一大批研究型教师,但也同时需要一批教学型教师。因此,对待大学教师,要分类,要结合实际,不要用学术成果搞一刀切。否则,会让那些擅长一线教学、让学生终身受益的教师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