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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宁11·16校车事故:最后两名责任人终审获刑

2014年07月09日17:59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甘肃正宁“11·16”校车事故责任追究“尘埃落定”:最后两名责任人终审获刑

新华网兰州7月9日电(记者王博、王艳明)继甘肃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等3人获判玩忽职守罪后,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等2名相关责任人近期也获终审裁定。至此,造成22名幼儿死亡的正宁校车事故责任追究“尘埃落定”。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副大队长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11月16日,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75号校车,实载64人,雾天超速行驶,沿正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5名相关责任人被提起公诉。

此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原副局长彭某、榆林子学区原主任徐某,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编:欧兴荣、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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