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涉嫌受贿昨日出庭受审供图/周杰
四年前,原担任北京一知名中学校长助理、教学处副主任的安某,帮助学生转校并收受4万元购物卡。四年后,因纪委检查导致案发,安某在双规期间被检察机关带走,因涉嫌受贿罪被公诉至法院。
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学生李某安排转学提供帮助而收受4万元购物卡,原担任北京一知名中学教学处副主任、校长助理的安某,于今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开庭。
案情
帮助一名学生转入学校
现年45岁的安某具有大学文化,原在北京四中担任教学处副主任。据安某称,上世纪90年代,他进入该中学工作,起初是做一名地理老师。之后,安某走上了领导岗位,担任教学处副主任。此后,又担任了校长助理。据安某称,直到这时,他才开始参与管理学生。
“有一天,我们校长带着李某的家长和一个学校的校长来到办公室,当时办公室没有别人,校长说这个孩子想转入我们学校,让我接待一下,我就接待了。”安某交代称,此事发生在2010年,具体细节已经有些记不清了。那天,他在接待了校长领来的孩子和家长之后,孩子的家长递交给了他一份孩子的简历。随后,安某把简历交给了负责此事的另一个副主任谭某,并转达说这孩子是校长介绍来的,安排一下测试。
之后,学生李某经过测试后就被转到了北京四中,但档案还放在了北京的另一所学校。安某称,这是北京四中处理转校的通行做法。“都是人先进来,先学习一段时间看看能否跟得上。”据说,这种方式是为了防止学生进入学校后学习不佳,然后给学校拖后腿。“如果学籍不在学校,就不会拉学校的分。”安某说。
收受学生家长
四万元购物卡
据安某称,在办完李某的转校后,某日,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来电人自称是学生李某家长的同事,有点礼品要给他。
“我就告诉他我的地址和车牌号,后来来了一个男的,我就打开我汽车的后门,他就把茶叶盒放里面了,说里面有两张卡,然后关上门走了。后来我看见是二张购物卡,价值四万。”安某称,当时来人只是说送点礼品给他,并没有提及是为了答谢他办事的好处费。收下卡后,安某将两张卡都用于了消费。
由于纪检部门调查,时隔四年,安某于2010年受贿的事实才被调查出来。安某称,被逮捕时
自己已经被双规。“我们学校的书记带我去的纪委。纪委问了我购物卡的事。纪委先把我双规了,后来把我带到了检察院。”
据了解,今年2月25日,安某因受贿行为被西城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月28日,安某被刑事拘留。4月,安某在北京市纪委通报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被点名。
庭审
公诉方: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我认罪。”安某当庭称,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很后悔,愿意将收受的四万元退赔给学生李某的家长。
关于学校收转学学生的程序,安某表示其在2010年时并不了解,“后来管理的工作多了,我才了解。”而转学学生所参加的“测试”,就是一场笔试。“如果是期中期末考试前后,就用我们的考试试题测试。”安某说。
公诉机关表示,受贿不足5万元的,应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安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而安某的辩护人则对罪名提出异议,坚持为安某做无罪辩护。其认为,安某是否具备追究受贿罪的主体不清。
辩护人称,根据该中学的纪要,事发时,安某还只分管新课程改革工作,决定学生是否转学不在安某职权范围内,所以不存在其依职权便利为学生转学的问题。
但公诉机关辩称,安某虽然主管新课程改革工作,但是学生转学的事务也是由教学处负责,所以,不能说明办理转学不在安某的职务范围内。
由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无罪,法官表示中止简易程序审理,将组织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遂宣布休庭。
对话
被告:学校书记带我去的纪委
审判长:你的职责是什么?
安某(被告):主管学校的新课程改革。
审判长:学生的转学由谁负责?
安某:也是教学处。
审判长:如果教学处一票否决,就不会有后面的程序,对吗?
安某:对。
审判长:你们学校关于转学的程序?
安某:先递交简历,一般递交给教学处,主任进行审核,看他原来的学校和学习情况,如果符合标准,准备测试,如果测试合格,交到校长办公室。
审判长:这个学生是转学还是借读?
安某:实际上最后是转过来了。
审判长:你们学校的转学,大多数需要由本校的教职员工推荐?
安某:这个我并不了解。
审判长:李某转学中,你做过什么?
安某:我就接收了他的简历,了解情况。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审判长:关于测试,你负责吗?
安某:不负责。
审判长:李某的家长给你送东西的时候,你怎么认识的?
安某:我当时的职权不具备办这个事情的能力,我当时真的没想那么多。
审判长:你怎么去的纪委?
安某:我们学校的书记直接带我去的纪委,问的就是购物卡的事情。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