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条件设定应与法律法规相契合
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非京籍学生在北京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审核“五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薄等证明(证件)。在笔者看来,从义务教育法的视角看,目前所要求的“五证”齐全,其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按照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很显然,适龄儿童、少年若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具备其中的两个条件之一: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五证”齐全的要求显然把工作和居住作为同时具备的条件,这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不相符。
此外,要求提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其法律依据也不充分。虽然1992年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此条规定虽然有经户籍所在地政府批准的要求,但没有把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设定为批准时的衡量标准。况且《义务教育法》经过2006年修订后,原《实施细则》自然无效了,因此“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不应成为入学的一个硬性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北京市部分区县对“五证”认定增加了细则,其中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仅要居住在该区,且工作地也要在该区。事实上,在类似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正式居民”的户籍、居所、工作跨三个区的都不在少数,要求非京籍人员工作和居住在一个区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生活负担,这本身也不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态度。从科学管理的角度看,解决非京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恰恰应当强化市级统筹,这也符合“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相关规定。
应当说,设置一定的入学条件,是各地解决非本地户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普遍做法,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至于该设定什么样的条件,则须结合相应的人口调控政策,并不得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汪明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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