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七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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