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录取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新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划线原则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高校提出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对符合填报志愿基本条件(必测科目4C1合格)的考生,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各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
体育类、艺术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依据考生的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划定。
(二)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录取批次
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 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含文科类和理科类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航海院校及其他院校;体育类、艺术类公办本科院校; 体育类、艺术类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 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 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 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 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 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
7. 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注册入学院校。
上一页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