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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被請家長放學路上自殺身亡 老師被判擔責40%

2014年12月16日16:09    來源:蘭州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學生被請家長放學路上自殺身亡 老師被判擔責40%

  班主任要請家長,英語老師非但沒有幫忙說情,反而當眾說應注意個人衛生,以上兩件事情的疊加,讓劉同學難以釋懷。最終,他選擇在放學路上自殺身亡。隨后,劉同學家長將學校、班主任和英語老師告上法庭。昨日記者了解到,對於這一悲劇結果,西固區法院在審理后,將造成自殺的責任明確劃分為三個部分,其中,由於班主任和英語老師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需承擔40%責任。

  1

  事發

  學生被請家長放學路上自殺身亡

  劉同學是西固區某中學初二年級的學生,2013年12月17日早自習開始之前,劉同學與同班的幾名學生違反學校規定一起到網吧上網。該事在早自習期間被班主任知曉后,班主任在當天上午第二節課課間,將幾名參與上網的學生(包括劉同學)叫到辦公室進行了較為嚴厲的批評。由於劉站的較遠,班主任拉了他一把。隨后,班主任電話通知這些學生的家長來學校。

  轉眼到了上午放學時間,英語老師讓幾名沒有完成英語作業的學生(包括劉同學)留下來補作業,其間,劉同學曾向英語老師提出請其幫忙給班主任說情,不要請家長,卻被英語老師拒絕。英語老師看到劉同學的衣服較臟,就拽了下他的衣服,並說“以后要多講衛生,與其去上網,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誰也沒想到,劉同學在當天中午回家的路上自殺身亡。

  劉同學的家長認為,學校就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在學生出錯后,老師應以教育為主,可班主任和英語老師的行為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劉同學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劉同學家長將西固區某中學,劉同學班主任、英語老師告上法庭,訴求賠償款共計423920元。

  2

  辯護

  老師沒有違背職業道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班主任老師辯稱,自己在了解到劉同學上網的情況后,是對其進行了口頭教育,但並沒有打罵學生的行為。作為班主任,針對學生上網這一異常情況,有責任也有義務教育學生不去上網。另外,劉同學在接受教育后,並未有流淚、憤怒等異常表現,而是正常地和其他同學一起進行課間活動和繼續上課。

  英語老師辯稱,在事發當天,自己只是讓作業沒有完成的同學(包括劉同學)在放學后留下來補作業,並拿班裡作業寫得好的同學的作業給劉做參照。其間,劉同學提出想讓自己給班主任說說情,當時考慮到老師各有其責,就勸劉同學不要把叫家長看得太嚴重。隨后說了劉同學多注意個人衛生,但劉同學沒有說別的就走了。英語老師認為自己並未有超出教學大綱的行為,也沒有傷害劉同學的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

  3

  審理

  多方原因釀成悲劇

  西固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師承擔著傳授知識、教育學生的職責,但在教育學生時,一定要注意講究方式、方法。在2013年12月17日上午,班主任因班裡的幾名學生(包括劉同學)違反學校規定去網吧上網而在上午的課間對這些學生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並電話通知這幾名學生的家長來學校,這讓死者劉同學感覺到了一定的心理壓力和心理負擔。英語老師當著其他同學的面提醒注意個人衛生,這在劉同學本就承受著巨大心理壓力的情況下,又使其多了一分難堪,這是造成死者自殺身亡的原因之一。死者劉同學的父親在日常生活中並未充分履行其應盡的關心、照顧、教育義務,與劉同學缺乏一定的溝通和交流,導致死者懼怕其父親到學校知道其上網的事實后對其打罵,這也是造成死者在當天選擇自殺的重要原因。死者劉同學在案發時已年滿十二周歲,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劉同學父親未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故應承擔百分之四十的法律責任﹔死者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損害后果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被告班主任和英語老師,對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故應當承擔剩余百分之四十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某中學向原告劉某甲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的40%,共計143968元。另付精神損失費10000元,合計153968元。

  案件宣判后,當事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在法院的主持下,劉同學父親已經拿到了全額賠償款。 (記者許沛潔)

(來源: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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