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用3至5年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制度化、常態化﹔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
應當看到,教師輪崗制度,啟動不難,難在常態化﹔“身入”不難,難在“心入”。在日本、美國等國都要求教師幾年一輪換,但它們有兩個基本制度做支撐:一是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義務教育教師是國家教育公務員,享有相應的待遇,與之對應,教師須履行輪換的責任﹔二是現代學校制度,在中小學實行民主管理和教師同行評價。
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要想真正順利推進教師輪崗制度的實施,就必須突破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重重瓶頸,這需要相關部門提供配套支持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有效地實施教師輪崗制,必須徹底改變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政府之間的傳統關系。建立“縣管校用”的義務教育教師管理制度,使教師由“學校人”變成“系統人”,為輪崗打下基礎。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也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在此新規定下,教育行政部門將會對參與輪崗的教師們實行“無校籍管理”,這也是對以往中小學具有自主招聘教師、自主管理教師權力模式的一種全新突破。自此,教師編制的“終身制”格局被打破。
其次,就現階段來說,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校之間教師工資待遇差別過大,這無疑也是阻礙教師輪崗制度順利推行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政府還需統一同一區域內教師的工資標准,建立起教師的收入平衡機制。均衡學校間的收入差距、實行教師的結構工資標准化,同一級別、同一水平的教師無論在哪個學校工作,其結構工資和待遇基本相同。除此之外,還可依據學校具體的教學及其他環境適當給予一些教師以補貼,爭取最大范圍地實現城鄉教師的收入平衡,進而為教師輪崗制度的順利推進鋪平道路。
學者周繼堅曾說:“推動教師流動知易行難,如果不考慮教師個人職業和生活訴求,不明確教師流動的權益保障,有可能產生對教師新的不公平。”為此,在教師輪崗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政府應努力完善該制度的相關配套服務體系、做好教師們的權益保障,從根本上改善輪崗教師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為他們真正地解決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