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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和社會是否真從投毒案中吸取教訓?

熊丙奇

2014年02月18日11:23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手機看新聞

復旦投毒案於今日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案件,尚未塵埃落定,而另一起大學宿舍投毒案,又進入大家的視野。

1月14日,廣西某藝術院校兩名同一宿舍的女生突然出現中毒現象,經送醫院檢查,是亞硝酸鹽中毒。兩女生的室友曹某落網后稱,她因受不了嘲諷欲服毒自殺,在倒水過程中不慎將亞硝酸鹽掉入飲水機裡。曹某喝了一口含亞硝酸鹽的水后放棄輕生,而兩名室友因飲水而中毒。近日,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已被批准逮捕。

這是又一起學生飲水機投毒案,雖然曹某解釋自己是為了輕生,而不是害室友,但她的解釋難以置信——毒藥怎麼可能不慎掉入飲水機?而掉入之后如果不想加害他人,自己應該提醒同學不能飲用,並掉到飲水機中的水,對其進行清洗、更換。她自己的解釋倒是確認一個事實,同宿舍同學之間有矛盾:自己忍受不了嘲諷。這種採取極端方式處理同宿舍同學矛盾的方式,再次暴露出學生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的薄弱。

針對復旦投毒案,社會輿論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一個基本的共識是,對人才的培養與評價,不能隻重知識而忽視德性,不能隻有知識教育,而沒有生命教育、心理教育和生活教育——一個名校的高材生,用殘忍的投毒方式,傷害同宿舍同學,折射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生活教育的蒼白,調查顯示,我國20%的大學生有各種心理問題,其中,有相當部分的心理問題是因人際關系緊張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廣西這起投毒案發生在復旦投毒案不久,鑒於復旦投毒案所產生的廣泛影響,我們有理由推論這名同學或許受了復旦投毒案的“啟發”,就如復旦投毒案的當事人,在庭審時提到,自己採取飲水機投毒的方式,是受了當年清華朱令案的影響。如果一起大學生投毒案的報道,沒有引來學生的反思,卻是從中得到“啟發”,這不得不說悲劇。這名學生顯然知道投毒案的嚴重后果,因此可能早就編好應對警方盤問的理由,但這無法逃脫法律的嚴懲,所幸的是,沒有造成復旦投毒案那麼嚴重的后果。

這是值得教育部門、學校以及學生群體深入反思的,對於發生在學生中的極端案件,教育部門、學校是否引起高度重視,補上對學生缺失的教育?

要讓學生提高生命意識,要疏導學生的心理問題,正確處理同宿舍同學間的矛盾,這不是靠發一道禁令就能解決的,而必須做大量的教育、引導工作,包括加強老師與學生的溝通,了解學生的學習、生活情況﹔發揮學校心理咨詢中心的作用,對學生進行心理常識的普及,以及心理咨詢、心理救助,等等。

教育部門和高校也意識到生命教育、心理教育極為薄弱,但要改變這種情況,是需要改變學校管理模式,同時實打實的投入,包括建立本科生導師制,改革學校評價體系,引導教師重視學生培養,重視和學生的交流,而不是對付課堂、上完課之后就離開,平時與學生根本沒有多少交流﹔配備專業的心理咨詢教師,完善學校心理咨詢中心建設和服務。可很多學校並不願意真花力氣解決,整體的人才培養都存在空心化趨向,更不用說投入完善心理服務體系了。於是,總是在問題發生時候這些教育顯得很重要,而時間隨后沖淡一切,直到問題再次發生。

由於學校這方面的教育嚴重不足,學生對極端事件,也就各自理解,包括對復旦投毒案,就在網友一致聲討這種行為時,也有部分人認為這是很“爺們”的解決方式。還有一些正面臨宿舍關系緊張的同學,正愁沒有辦法解決宿舍矛盾,加之心理已經出現嚴重問題,這時,如果沒有老師或者其他外界力量對其心理問題加以關注,幫助其擺脫心魔,就很可能跟著極端案件走極端。

這也對學生極端案件的報道提出要求,不能過分渲染,透露案件的細節——這就如一些政法報道,由於對作案手段進行仔細的描述,反而給某些准備作案者“傳授”了技巧——而應該理性地分析案件產生的根源,剖析其對學生自身和他人、家人帶來的傷害,以對其他學生產生警戒作用,而不是火上澆油。

 

 

(責編:熊旭、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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