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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考试作弊应先查考试组织者

熊丙奇

2014年10月27日17:38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手机看新闻

据媒体报道,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的药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行业准入考试,几天前,在陕西西安考点,监考人员现场抓出了2000多名作弊的考生。目前,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合公安机关已经查处两个作弊团伙,对案情的调查仍在进行。

可以说,这次集体作弊极为疯狂,考场几乎完全失控——一个考点就有几百名学生作弊。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介入查处作弊团伙十分及时,但与此同时,还应该把考试组织者作为调查对象,而不是由考试组织者联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利用无线电技术手段作弊的手法已经不新鲜,这也是近年来各种考试重点打击的作弊行为,按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有无线电作弊,也只是小规模,不可能如此嚣张、大规模。以常识推论,这么大规模的作弊能得以进行,如果没有打通监考、巡考环节,没有监考、巡考人员的“配合”、“参与”,是十分困难的。

作为考试的组织者,发生如此大规模的作弊事件,本应该成为被调查对象——要调查是否有监考人员、巡考人员里应外合?为何在考点没有安装金属探测仪?为何没有安装手机信号屏蔽仪?近年来,在药师资格考试中,有一些省市为防无线电作弊,已经引入技术手段,但在这起集体作弊案中,似乎考生带进无线接收器,没有任何难度,而且,在考场也能不受干扰地收到信号,也就是说,整个考场对防无线电作弊,几乎不设防。那么,是作弊者事先了解到考场的管理十分宽松,还是因作弊者的打点,变得不设防?如果作弊者了解到考场管理十分宽松,这是考试组织者的失误和失职,没有严肃考纪;而如果因收受好处而放松考察监考,则是违法犯罪。

因此,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启动对考试组织者的调查,只有深入调查考试组织者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检查每个环节存在的漏洞,才能防止集体作弊再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的国家考试,屡屡传出泄题、作弊丑闻,但从最终调查处理情况看,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共同特征,只对个别作弊组织者追究刑责,而参与其中的行政部门官员、考试组织者,却大多相安无事。这导致一些国家级考试作弊越演越烈。

而究其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出了问题,考试组织者不被调查,而是调查的主体,这能调查出什么来?比如,一些当地行政部门被指参与群体作弊的事件调查,也是由当地行政部门组织,或者最多由当地政府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和行政部门联合办案,这种连基本回避原则、基本调查程序也没有做到的调查怎么可能给公众以真相?在这种处理模式下,严重影响考试公平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纵容,低成本高收益的“国考”泄题、作弊事件,就在一片“严打”声中,越来越疯狂。

针对接连不断的泄题、作弊事件,有分析曾指出,目前我国缺乏一部《国家考试法》,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泄题、作弊的处理无法可依。为严肃考纪,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似有必要。但是,要说处理泄题和作弊无法可依,则是完全错误的。依照我国《刑法》,监考老师和巡考人员,因收受好处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纵容舞弊,涉嫌渎职罪和徇私舞弊,另外,《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显然,问题出在有法不依。如果这种局面持续,纵使出台《国家考试法》,也无济于事。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需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对于所有国家考试的作弊,应全部纳入司法调查,司法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将考试组织者作为调查对象,而不是首先由考试组织者自己进行行政调查,或者由考试组织者和司法机关共同进行调查。司法不介入,或者介入后不独立调查,都难以严厉打击国考作弊。

其次,打破“国考”的垄断,将行政部门(或其下属考试中心)直接组织考试,转为政府宏观管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考试,由此切断政府与考试组织的利益关系。考试的权威性通过市场竞争而非行政许可确立,如此才能提高考试质量,保障考试安全。像美国,全国性的SAT是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这一民间机构组织,是否认可这一考试,完全由大学自主决定,为此,提高质量、改善服务是考试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行政许可的独一无二地位,考生对其考试组织再有不满,作弊一再发生,考试公信力低下,也得报考。照此发展下去,疯狂的集体作弊还会上演。

(责编:熊旭、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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