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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学后到河中游泳溺亡 学校被判担15%责任

2014年06月01日09:10    来源:重庆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安全告知书不能让学校免责

  校外溺亡

  安全告知书

  不能让学校免责

  夏天到了,又是学生溺亡事故的高发期。因此,放假前很多学校会和家长在安全告知书上签字。但学校会因此不承担责任吗?昨天,市五中院披露的一起案例说明,如果安全告知书告知方式有问题,学校依然要担法律责任。

  学生结伴游泳溺亡

  去年6月放高温假前,綦江区某小学制作了一份《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让学生带回家请家长签字,随后,5年级学生小兵将母亲向女士签了字的回执单交给学校。

  6月19日上午放学后,小兵和六名小伙伴到河里游泳。到深水区后,小兵与桂桂因体力不支不能游到河边而溺水而亡。其余几名学生见状便各自跑回家,此事他们未向家长及老师报告。

  学校告知方式有瑕疵

  之后,溺亡学生家长将学校及一起游泳的学生及家长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学校以向女士已签署安全告知书,并且学生在放假期间,安全应由家长负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我没接到任何电话或短信的通知,一张纸条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向女士还认为,按照区教委的文件要求,学校应该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课程及安全防范等,而不是靠一纸告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的告知方式确实存在缺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校方担责15%

  在事故发生时,小兵、桂桂的其他同伴发现情况不对,应及时采取呼救、报警等力所能及的方式来进行救助。因此,他们的死其他五名同伴的不作为客观上延误了救助时机,故一审判决酌情确定5人各自承担1%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认定,家长在安全告知书回执单上签字,并不等于安全告知的精神和意思被准确传达给家长,学校不能完全免责。

  日前,市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每个溺亡学生家长获赔6万多元。其他结伴游泳的学生及监护人各自担责1%。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胡其涛 通讯员 郝绍彬

  告知应不留空当

  市五中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表示,学生溺亡,家长状告学校的案例不少。

  市五中院的承办法官称,在未成年人放假等重点时段上,学校应尽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家长,让家长充分知晓学校的放假事宜,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留“空当”。学校不能通过告知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

(责编:欧兴荣、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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