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7.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和高校、中学在高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88.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89.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和面向重点欠发达县市定向招生、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0.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91.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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