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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2014年04月17日13:34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依法保障我区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3 年我区初中入学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48 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初中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区政府统筹,将初中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2.坚持以区教委为主,组织实施我区初中入学工作。

  3.坚持初中免试和就近入学,确保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免试和就近入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4.坚持程序规范,把初中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入学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朝阳区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和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区县及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按本市户口对待且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中的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凭房屋产权证)的学生 (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3.非本市户籍且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申请在我区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4.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中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5.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二)入学方式

  1.就近分配学生的入学

  (1)按地区划片入学按学生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规划就近入学区域,区域内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免试就近升入区域内初中就读。

  (2)直升本校一贯制学校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

  (3)电脑派位在小学和初中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实行电脑派位分配方式,电脑派位将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并将派位结果进行公证。参加电脑派位分配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须到电脑派位分配的学校就读。

  2.被推荐学生的入学 小教科和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共同负责制定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及推荐的组织工作,中教科和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共同负责制定具体的录取办法。纪检监察科全程监督推荐录取过程。

  3.学生到寄宿学校的入学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于寄宿学校。 寄宿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4.学生到民办学校的入学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5.文体科技特长生的入学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就读经市教委批准的文体科技传统项目的学校。接收文体科技特长生的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 规定范围内接收特长生。特长生的招生工作由区教委体美科统一组织实施。

  6.残疾学生的入学

  智力有障碍或身体有残疾且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确保其完成义务教育。

  7.共建单位学生的入学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单位职工子弟中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到共建学校就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的学生可到“共建”学校就读。

  8.非本市户籍且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的入学申请在我区就读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招办登记,统一分配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

  1.区教委依法规划我区“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建立控制跨片流动审核制度,制定我区初中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区教委加强对我区初中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各学校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13 年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继续对初中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重点就公办学校通过考试、培训班等形式选拔学生,奥数竞赛与入学挂钩,学校私自招生行为,以及建立和落实控制跨片流动审核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

  任人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1.落实北京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初中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区教委保证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初中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市教委颁布的班额标准制定计划。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经区政府批准的初中入学工作意见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2013 年我区初中学校(含民办)的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

  (三)宣传与监督

  初中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

  1.全区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2.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强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

  3.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稳妥解决社会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做好信访工作,确保首都社会稳定。

(责编:韩东钦(实习生)、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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