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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社会是否真从投毒案中吸取教训?

熊丙奇

2014年02月18日11:23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手机看新闻

复旦投毒案于今日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尚未尘埃落定,而另一起大学宿舍投毒案,又进入大家的视野。

1月14日,广西某艺术院校两名同一宿舍的女生突然出现中毒现象,经送医院检查,是亚硝酸盐中毒。两女生的室友曹某落网后称,她因受不了嘲讽欲服毒自杀,在倒水过程中不慎将亚硝酸盐掉入饮水机里。曹某喝了一口含亚硝酸盐的水后放弃轻生,而两名室友因饮水而中毒。近日,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批准逮捕。

这是又一起学生饮水机投毒案,虽然曹某解释自己是为了轻生,而不是害室友,但她的解释难以置信——毒药怎么可能不慎掉入饮水机?而掉入之后如果不想加害他人,自己应该提醒同学不能饮用,并掉到饮水机中的水,对其进行清洗、更换。她自己的解释倒是确认一个事实,同宿舍同学之间有矛盾:自己忍受不了嘲讽。这种采取极端方式处理同宿舍同学矛盾的方式,再次暴露出学生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的薄弱。

针对复旦投毒案,社会舆论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对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不能只重知识而忽视德性,不能只有知识教育,而没有生命教育、心理教育和生活教育——一个名校的高材生,用残忍的投毒方式,伤害同宿舍同学,折射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生活教育的苍白,调查显示,我国20%的大学生有各种心理问题,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心理问题是因人际关系紧张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广西这起投毒案发生在复旦投毒案不久,鉴于复旦投毒案所产生的广泛影响,我们有理由推论这名同学或许受了复旦投毒案的“启发”,就如复旦投毒案的当事人,在庭审时提到,自己采取饮水机投毒的方式,是受了当年清华朱令案的影响。如果一起大学生投毒案的报道,没有引来学生的反思,却是从中得到“启发”,这不得不说悲剧。这名学生显然知道投毒案的严重后果,因此可能早就编好应对警方盘问的理由,但这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所幸的是,没有造成复旦投毒案那么严重的后果。

这是值得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学生群体深入反思的,对于发生在学生中的极端案件,教育部门、学校是否引起高度重视,补上对学生缺失的教育?

要让学生提高生命意识,要疏导学生的心理问题,正确处理同宿舍同学间的矛盾,这不是靠发一道禁令就能解决的,而必须做大量的教育、引导工作,包括加强老师与学生的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作用,对学生进行心理常识的普及,以及心理咨询、心理救助,等等。

教育部门和高校也意识到生命教育、心理教育极为薄弱,但要改变这种情况,是需要改变学校管理模式,同时实打实的投入,包括建立本科生导师制,改革学校评价体系,引导教师重视学生培养,重视和学生的交流,而不是对付课堂、上完课之后就离开,平时与学生根本没有多少交流;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完善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建设和服务。可很多学校并不愿意真花力气解决,整体的人才培养都存在空心化趋向,更不用说投入完善心理服务体系了。于是,总是在问题发生时候这些教育显得很重要,而时间随后冲淡一切,直到问题再次发生。

由于学校这方面的教育严重不足,学生对极端事件,也就各自理解,包括对复旦投毒案,就在网友一致声讨这种行为时,也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很“爷们”的解决方式。还有一些正面临宿舍关系紧张的同学,正愁没有办法解决宿舍矛盾,加之心理已经出现严重问题,这时,如果没有老师或者其他外界力量对其心理问题加以关注,帮助其摆脱心魔,就很可能跟着极端案件走极端。

这也对学生极端案件的报道提出要求,不能过分渲染,透露案件的细节——这就如一些政法报道,由于对作案手段进行仔细的描述,反而给某些准备作案者“传授”了技巧——而应该理性地分析案件产生的根源,剖析其对学生自身和他人、家人带来的伤害,以对其他学生产生警戒作用,而不是火上浇油。

 

 

(责编:熊旭、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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