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律师认为,《劳动法》对企业单位禁止招聘使用童工进行严格规定,对于童工后续问题,应该参照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条文。
邱宝昌:比如《义务教育法》,这些童工如果被解救,回到了原居住地,要督促家长,当地学校和相关部门来帮助这些孩子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规定,学校、社会、家庭都有义务让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上得到关照。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童工现象源于供求关系
童工及其家庭是更深层因素
四川省社科院胡光伟教授认为,我们应该从市场供求关系角度来看待童工现象。
胡光伟:一方面,企业需要廉价的童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那些比较贫困的家庭,也有这样的需求。家里面太贫困了,就让自己小孩出去,多多少少要挣一点钱回来,形成了一个市场的关系。
也就是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即便用人企业单位需求层面被限制住了,但童工和其家庭本身,可能才是解决童工现象更重要层面。
胡光伟:孩子被解救回去以后,上学上不了,在家里游荡之后,就会想,还不如再出去挣钱。从这个角度来讲,一方面我们要打击,另一方面,我们发展当地的经济,这个是比较长久,不是立竿见影的。另外一方面我还觉得,学校、共青团、妇联、社区等基层的组织要想一些办法,因地制宜让这些孩子留下来。
让童工回家上学,这样的救助或者说是“解救”,它的初衷温情有余,实际效果却不理想。让孩子们回归家庭成长本是好意,但如果那个家庭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没有,岂不是扼杀了童工们“求生存”的机会吗?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只有让那些极端贫困的地方具有致富的能力,且真正的“共同富裕”起来,才能让每一个离乡背井的小童工 都能找回属于自己的彩色童年。(记者刘涛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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