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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笔试民法学答案及解析

2014年09月25日11:16        手机看新闻

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答案】A【解析】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丙威胁甲,强行购买甲的物品,属于非法干预,选A项。

2、【答案】B【解析】形成权包括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3、【答案】C【解析】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4、【答案】C【解析】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

5、【答案】C【解析】国家机关(某市公安局)、事业单位(某高校)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 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6、【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7、【答案】A【解析】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主行为与从行为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8、【答案】B【解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9、【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0、【答案】A【解析】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通过特殊处理使原材料、半成品变得合用或达到某种要求或指为改善外观、味道、用途或其它性能而工作。甲误将乙所有的玉石雕刻成玉坠。甲的行为属于加工。加工失误按照过错大小进行赔偿。

11、【答案】A【解析】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12、【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13、【答案】D【解析】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对于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也是规定了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这样规定既能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又能兼顾多数共有人的利益。

14、【答案】D【解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抵押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15、【答案】B【解析】法律对取得物权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需要依法进行批准或登记,经批准或登记后才能取得物权。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还必须经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此登记具有生效效力。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减轻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土地承包法》第22条明确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即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或者说,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者赖以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效依据。

16、【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7、【答案】A【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8、【答案】A【解析】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意定之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内容等都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债。最典型的意定之债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内容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9、【答案】D【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误将他人的牛当自家的饲养,将他人抛弃的病羊领回家饲养,管理人的管理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尽管最终导致他人获益,也因其本意是为了自己利益,导致无因管理不成立,此处,应当为误信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参加志愿者活动不一定是为避免造成损失,不符合定义。

20、【答案】B【解析】: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是《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之一。

21、【答案】B【解析】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B项符合抵销情形。

22、【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B项符合无效情形。

23、【答案】A【解析】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24、【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5、【答案】B【解析】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26、【答案】D【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7、【答案】D【解析】 隐私是指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的信息和个人生活的资料,如一个人的身高、体重、年龄、三围、饮食爱好、收入、性关系史等,而在这之中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称为隐私,是隐私的核心之部分。

28、【答案】D【解析】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29、【答案】D【解析】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的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终止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

30、【答案】B【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租赁的汽车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0、【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集成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手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2、【答案】D【解析】:《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33、【答案】D【解析】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34、【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赠予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于保险公司不会对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交强险的承保,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直接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5.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6.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37、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答: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权为绝对权。

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38.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第 114 条第 3 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民法通则》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民法通则》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论述题:第39小题,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9.论述债的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

答: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上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媒介着正常的经济联系,维护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虽违反禁止干预他人事务的原则,但却是一种有利于本人,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所以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而赋予其阻却违法性。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也有的称为损 害赔偿之债。但损害赔偿之债较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更广,因违反合同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之债也为损害赔偿之债,却不属于侵权行为之债。

(5)其他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实施行为受损害的受损人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40.(1)问:唐某与甲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甲商场是否有权要求唐某退货或初中价款?为什么?

【答案】有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一旦合同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

商场若行使撤销权可以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唐某退货;商场若行使变更权,则可以要求唐某补足价款。

41. (1)问:银行是否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银行对该汽车不享有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180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的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该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不享有抵押权。

(2)银行是否有权对该8万元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有权。因为银行和刘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抵押权未成立,但债权是成立的,银行可以依该合同向刘某主张该8万元的赔偿款为银行所有。

来源:祖华教育  

(责编: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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