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省公務員考試將於4月26、27兩日舉行,目前還處於夯實基礎的階段,多往腦子裡灌輸一些基本知識尤為重要,在此,將一些古代歷史知識進行總結: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征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等等。本文就來介紹一下在中國歷史上一些重要的賦稅制度以及一些常考的考點。
1.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鐵器大量作用於農業生產,導致大量私田產生。各諸侯國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開始實行變法。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尤其是魯國的“初稅畝”,開始實行按畝納稅,促使耕地由國有變為私有。
2.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一全國后,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佔有土地數,按定制繳納賦稅。
漢承秦制,賦稅制度基本沿襲秦朝。但漢與秦不同的師,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從漢高祖時期的“十五稅一”到文帝時期的“三十稅一”,農民賦稅負擔減輕,使得生產力有了較大的恢復和發展。
3.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較為重要的賦稅制度為北魏實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僅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不觸動地主的原有土地。與此同時還有租調制,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繳納谷物﹔調,指戶稅,繳納帛或布。
4.隋唐時期
隋朝一直沿用北魏的租調制,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絹和布,叫“調”﹔服徭役期間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繳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壞,國家頒布兩稅法。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田畝繳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稅、雜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
5.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
這一時期重要的賦稅制度是王安石變法當中的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稅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是指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異負擔,保証了生產時間。
6.明清時期
明代行一條鞭法,征收貨幣地租,既促進了農產品商品化,商業發展沖擊了農業,佃戶人身依附關系弱化,又為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勞動力,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后,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清朝政府又進一步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征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攤丁入畝的做法: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來源: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