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主體★
(一)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二)分類
1. 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2. 根據行政主體的組織構成與存在的形態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行政機關、行政機構、公務組織和社會組織。
二、行政行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
1. 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 特征
(1)處分性 (2)特定性 (3) 單方性 (4)外部性
3. 效力
(1)拘束力
(2)確定力
(3)執行力
(二)抽象行政行為
1. 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范文件和非規范文件。
2. 特征
(1)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
(2)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
三、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
1. 一級復議制度
2. 合議制度
3. 書面審查制度
4. 回避制度
5. 聽証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四、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概念
行政訴訟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體的參與下,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 一般性原則
(1)審判獨立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
(3)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4)辯護原則﹔
(5)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
(6)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2. 特有原則
特有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不同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
(1)行政訴訟客體限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則﹔
(2)人民法院隻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般不審查其合理性的原則﹔
(3)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証責任原則﹔
(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6)訴訟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
(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受案標准
1. 職權標准
2. 行為標准
3. 結果標准
(四)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來源:京佳教育 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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