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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賦予學生考試的選擇權

2014年12月16日11:20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2月16日電 (趙英梓) 日前,教育部印發了《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就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考試成績呈現與使用做了說明。以下為《意見》全文:

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現就實施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准和教育考試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制度。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實施學業水平考試,有利於促進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嚴重偏科﹔有利於學校准確把握學生的學習狀況,改進教學管理﹔有利於高校科學選拔適合學校特色和專業要求的學生,促進高中、高校人才培養的有效銜接。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堅持自主選擇,為每個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促進學生發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堅持統籌兼顧,促進高中改進教學,服務高校選拔學生,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

  三、考試科目與內容

  1. 考試科目。《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學業水平考試范圍。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考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通用技術、信息技術考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統一要求,確定具體組織方式。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由學生根據報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長,在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選擇。學生可以在完成必修內容的學習,對自己的興趣和優勢有一定了解后確定選考科目。

  2. 考試內容。各省(區、市)根據國家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准的規定及要求確定考試內容。要對相關科目的實驗操作、外語聽力和口語的考試提出要求。命題應緊密聯系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對能力的考查。

  四、考試對象與時間

  1.考試對象。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均須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

  2. 考試時間。學校要均衡安排每學年的授課科目,統籌確定每個年級的學生參加考試的科目數量,原則上高一年級2個科目左右,高二年級6個科目左右,高三年級6個科目左右。各省(區、市)每年組織安排的考試要覆蓋所有科目,滿足不同學生選考的需要,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時。各省(區、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學生參加同一科目兩次考試以及更換已選考的科目提供機會。

  各省(區、市)要提前公布學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間、開考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方式等,便於學校安排教學及學生報名考試。

  五、考試成績呈現與使用

  1. 考試成績呈現方式。考試成績以“等級”或“合格、不合格”呈現。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成績以等級呈現,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現。

  以等級呈現成績的一般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原則上各省(區、市)各等級人數所佔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共25%。E等級為不合格,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基本教學質量要求和命題情況等確定。

  2.考試成績使用。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以及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要將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提供給招生高校使用,具體要求和使用辦法由各省(區、市)及高校確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學生跨省(區、市)轉學時,應由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出具成績証明,接受學生的省(區、市)對用於高校招生錄取使用的科目等級成績進行具體轉換確定。

  六、組織保障

  1. 加強組織領導。實施學業水平考試是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業水平考試進行統一管理。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要確保命題、閱卷、考務等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及人員配置。

  2. 確保命題質量。要由省級專業命題機構組織命題。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准和命題專家庫,強化命題人員培訓。加快題庫建設。開展試卷評估和分析,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3. 嚴格考試管理。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准和要求,統一設置考點、考場,規范考場布置、實施程序等。統一閱卷(考核)程序、標准和方式,確保評分准確。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嚴肅考風考紀,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 加強教學管理。嚴格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嚴禁壓縮課程授課時間,開齊開足綜合實踐活動、技術、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等課程。學生學完必修內容參加合格性考試后,學校要開設相應的選修課,供有需要的學生選擇學習。高中學校要對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完成情況進行考查,確保完成必修學分。要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指導。調整教學組織方式,滿足學生選學的需要,把走班教學落到實處。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滿足教學需要。教育部將建立課程實施監測制度,定期對各地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推行學業水平考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省(區、市)實施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於2015年8月底前報教育部備案。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由各省(區、市)根據義務教育的特點,參照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

   教 育 部

   2014年12月10日

(責編:林露、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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