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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出國留學辦公証 翻譯出錯怒訴公証處

2014年01月07日08:39    來源:中國法院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女生出國留學辦公証 翻譯出錯怒訴公証處

家住廣西欽州市一藺姓女大學生,本懷揣一顆出國深造的夢想,興沖沖跑去公証處辦理出國留學手續,豈料,因為公証處翻譯出了差錯讓她痛失了出國留學的機會,該女學生一怒之下將公証處告上了法庭。近日,廣西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原告小藺稱自己本想要前往韓國留學,辭去了原來穩定的工作,並事前已經積極聯系好了韓國的大學。一家韓國大學經審理原告的資料后同意接受原告的留學申請,於是原告按學校的要求實際繳納了留學學費,等韓國大使館辦理完畢留學簽証后即可出國留學。韓國大使館經審查原告資料后,告知原告需提供親屬關系公証証明書及公証書的中英文對照版本后才即可辦理留學簽証。於是原告前往被告處辦理親屬關系公証書,並要求被告提供中英文對照公証書。被告受理原告相關公証申請后,於2013年1月10日作出公証書,對原告申請辦理的親屬關系証明以及中英文對照版本作出了相應公証証明。原告拿到被告提供的公証書后,前往韓國大使館辦理相關出國留學簽証,但是,韓國大使館最后拒絕了原告的出國留學簽証申請,理由為原告提供的親屬關系公証証明錯誤,懷疑原告提供虛假証明材料。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提供的公証書中的英文翻譯存在多處明顯錯誤,這讓大使館嚴重懷疑原告的誠信,韓國學校將原告的學費退回,導致原告出國留學的夢想破滅,原告的人生軌跡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原告及原告家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原告小藺庭審時稱,被告作為一家專業性的、專門的司法証明機構,依法應對提供証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保障,但由於被告的嚴重不負責任,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証書存在多處明顯錯誤,使得原告在辦理出國留學簽証被認定為提供虛假証明材料,直接導致原告未能出國留學,對原告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同時,原告因辦理出國留學事宜,前期已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包括但不限於公証費用、畢業証認証費用、體檢費用、材料復印郵遞費用及相關差旅費用。

被告公証處辯稱,原告沒有提供証據証實其申請出國簽証及不能辦理簽証手續的原因是因為公証文書的錯誤所致使,也沒有提供証據証實其經濟損失情況,因此,原告的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全案証據,法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3年1月10日,原告前往被告處辦理親屬關系公証書,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材料作出公証書,對原告申請辦理的親屬關系証明以及中英文對照版本作出了相應的公証証明,但在英文翻譯版本中,筆誤譯錯了“關系人Related(譯錯為Relatted)”、“申請人applicant(譯錯為applicantuo)”及“公証員Notary(譯錯為Notay)”三處。原告據此向法院起訴,認為韓國大使館因為原告提供的親屬關系公証書中的英文翻譯存在多處明顯錯誤、懷疑原告提供虛假証明材料,最后拒絕了原告的出國留學簽証申請,韓國學校將原告的學費退回,導致原告出國留學的夢想破滅,原告的人生軌跡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原告及原告家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要求被告賠償公証費用、畢業証認証費用、體檢費用、材料復印郵遞費用及相關差旅費用等合計人民幣2000元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制作公証書的英文翻譯版本中,存在筆誤譯錯是事實,但原告據此認為韓國大使館因為原告提供的親屬關系公証書中的英文翻譯存在多處明顯錯誤拒絕了原告的出國留學簽証申請,沒有提供相應的証據証實其向韓國大使館提出出國留學簽証申請、韓國大使館拒絕簽証的原因是公証文書錯誤所致。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証據証實其損失2000元,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媛潔)

(責編:賀艷花(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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